一、背景和目的
现行增值税减免事项涉及的项目、优惠形式和管理办法较多。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印发了《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对税收减免分别实行报批和备案管理,并明确规定各省可根据该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之,近年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增值税减免税事项管理要求进行了调整。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减免税办理流程,明确各项减免税事项适用增值税减免报批和管理的具体范围,本着简化流程、方便纳税人的原则,我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讨论,充分征求基层意见,制定了《陕西省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二、《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分五章三十一条。
(一)总则部分。其中,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对于申请享受增值税减免税的纳税人为其他个人(如销售自产农业产品的农民)的,按征管部门现行管理规定办理。总分支机构纳税人申请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以增值税纳税主体为申请人实行属地管理。即经国税机关批准由总机构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减免税由总机构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除此之外的总分支机构,应分别向各自主管国税机关申请。
第三条明确了适用本办法的增值税减免税优惠形式仅限减税、免税和即征即退三种。增值税先征后返、先征后退由财政部门办理,不在本办法管理之列。
(二)报批类减免税管理。其中,第七条对报批类管理事项进行了细分,包括资格认定、税款退还的核准等。第九条,对现行需报批的减免税事项审批权限进行了明确,增强了可操作性。本章还对报批申请资料要求,税务机关受理、审批的流程和时限等作了详细规定。
(三)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本章对减免税备案管理的资料报送、备案时限和要求进行了明确。
(四)减免税监督管理。本章侧重对经审批享受增值税减免税资格和已登记备案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日常监管的重点内容、工作流程和要求等进行了明确,并对税务机关违规办理、纳税人违规申请享受减免税等的罚则进行了明确。
(五)附则。对执行起始时间规定为2013年1月1日。此前陕西省国税局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