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煤管局《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煤炭工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快煤炭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步伐,提高煤炭生产集约化程度和生产力水平,合理开发利用剩余煤炭资源,做大做强省属国有煤炭企业,逐步减少煤矿企业个数,全面淘汰煤炭落后产能,促进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经省、市有关部门批准,以资源为依托,以产权为纽带,采取兼并重组、资源合并、股份制合作等形式,实现煤矿企业规模提升、数量减少,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
(二)坚持产业结构调整与落后产能淘汰相结合的原则。继续支持小煤矿通过采煤工艺改革、机械化装备升级、生产系统调整等,提高矿井生产力水平和产业集中度。坚决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资源枯竭浪费、灾害严重、采掘工艺落后的煤矿。彻底取缔年生产能力3万吨及以下、未按规定申请技术改造立项或者已批准立项但不能按相关要求实施技术改造的小煤矿。新建矿井生产规模最小为30万吨/年。
(三)坚持统一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地区煤炭资源条件和煤炭工业发展情况,结合“十二五”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及相关矿区总体规划,按照减少开发主体的要求,统筹协调整顿关闭、资源整合与兼并重组的关系,编制产煤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支持组建30万吨/年及以上的煤矿企业,支持跨市、县(市、区)重组煤矿企业,鼓励在被兼并煤矿企业注册地设立子公司。
(四)坚持依法操作与简化程序相结合的原则。鼓励资源、储量、能力、装备可靠的中小型煤矿对周边煤矿收购关闭,鼓励资产重组和联合改造,确定一批重点发展和扶植的煤矿,建成区域性的中小企业集团。支持同一矿区(井田)内不同所有制煤矿企业由一个优势煤矿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兼并重组过程中,要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关证照颁发部门应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减轻企业负担,加快办理(变更)煤矿有关证照。
三、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范围和方式
兼并重组范围包括生产矿井、已批准的在建(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矿井,已关闭煤矿不纳入兼并重组范围。兼并重组类型主要有生产矿兼并生产矿、生产矿兼并在建矿、在建矿兼并在建矿等,兼并重组方式主要有全额收购、股份合作等。
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思路和目标
省属国有煤炭企业要在保护优先、开发有序,均衡稳定本矿区煤炭生产的同时,打破地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实施“走出去”战略,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措施,积极开发域外煤炭资源,全力打造煤电联营、煤铁合作、煤伴生资源开发、多元化产业发展的大型煤炭企业集团,成为优化煤炭产业结构、建设大型煤炭基地、平衡省内煤炭市场供需的主体。到2015年,辽宁铁法能源公司完成5000万吨大型煤炭企业集团建设,沈煤集团公司、阜矿集团公司力争实现向5000万吨大型煤炭企业集团的跨越。
继续推进地方煤矿技术改造和矿井采掘机械化工艺改革工作,2013年上半年全面完成小煤矿技术改造工作。2012年上半年完成中小煤矿采掘机械化试点工作,2015年采掘机械化程度有较大幅度提高。
优先支持一个采矿证下辖多家煤矿的企业实施兼并重组,组建实体性公司,真正履行对下属煤矿的安全管理职责。在兼并重组过程中,资源整合矿井要按照国家要求,形成一套生产系统。
通过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技术改造、合并关闭,使全省煤矿企业和矿井数量在“十二五”期间明显减少,煤炭产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2011年末,在籍煤矿企业数量476个,矿井513个;到2012年末,企业数量减少为456个,矿井493个;到2015年末,企业数量减少为391个,矿井428个。
五、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工作步骤
(一)工作方案编制(2012年1月至5月)。省煤管局会同省有关部门编制完成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经省政府同意后印发执行。省煤炭行业协会和有关市、县(市、区)政府要同时开展宣传发动工作。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实施方案制定阶段(2012年6月至7月)。各产煤市政府要按照尽量减少开发主体的要求,根据本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科学编制市、县(市、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领导组织机构名单,辖区内煤矿企业总体情况(附煤矿企业分布图),第一阶段兼并重组主体煤矿企业、被兼并或关闭的煤矿企业名称、兼并重组后煤矿企业的名称、规模、包含矿井个数、基本情况等,并提出兼并重组及煤矿关闭工作计划,明确工作期限要求和具体措施。
各产煤市要于2012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于2012年7月底前分别报省煤管局、省国土资源厅、辽宁煤监局。跨市兼并重组,纳入兼并重组主体矿所在市编制实施方案;涉及省属煤矿与地方煤矿之间兼并重组的,应纳入所在市编制实施方案。
(三)实施方案批复(2012年8月至10月)。省煤管局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辽宁煤监局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专家对各地实施方案进行联合审查,由省煤管局批复,批复文件抄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省煤炭行业协会承办实施方案专家审查工作。
(四)第一阶段兼并重组工作的组织实施(2013年12月底前)。
1.媒体公告(2012年9月底前)。各产煤市政府根据省煤管局批复的兼并重组实施方案,及时通过当地主流媒体公告兼并主体煤矿企业和被兼并煤矿企业以及关闭矿井名单。
2.作出兼并重组决定(2012年11月底前)。各产煤市政府根据经批复的实施方案和媒体公告情况,作出兼并重组决定,明确兼并重组主体和被兼并对象,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分工、进度时限、工作要求,组织有关煤矿企业开展实施兼并重组工作。
3.煤矿企业开展兼并重组(2013年1月底前)。兼并重组主体与被兼并对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兼并重组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和债权债务处理情况,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4.相关证照变更(2013年12月底前)。兼并重组主体负责申办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变更或重新核发手续。被兼并对象可沿用批准的主体企业名称,也可与兼并主体依法共同注册组建新的公司。
5.工作总结(2013年12月底前)。各产煤市要对本辖区兼并重组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形成工作总结报告,并经产煤市政府同意后,分别报省煤管局、省国土资源厅、辽宁煤监局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五)第一阶段工作的检查验收(2014年2月底前)。省煤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第一阶段工作组织检查验收。
(六)开展第二阶段兼并重组工作(2015年底前)。省煤管局会同有关部门部署第二阶段兼并重组工作,组织产煤市政府编制2013至2015年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2015年10月底前完成第二阶段兼并重组工作,2015年12月底前完成验收工作。
六、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领导。为加强对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领导,将原省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领导小组更名为省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省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煤管局。省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按兼并重组工作分工,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加快工作进度。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科学配置煤炭资源。尚未开发的新矿区(含新核准煤矿建设项目的老矿区),一个矿区原则上由一个主体开发,依法向具备开办煤矿条件的企业出让矿区的采矿权。对已设置采矿权的矿区,鼓励优势企业对毗邻区域进行煤炭资源整合,新增资源经评估后,可划入整合。
(三)支持重点企业发展。对兼并重组小煤矿达到3个以上且生产规模达到30万吨以上的煤矿企业,优先核准其新建、改扩建煤矿项目。支持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技术改造和采掘机械化改造,提高企业生产力水平和技术装备水平。
(四)加大政策约束力度。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在完善政策激励机制的同时强化政策约束机制,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对未按期完成兼并重组或关闭任务的产煤市,暂停其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技术改造项目的煤矿,暂停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变更以及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变更等手续,暂停采矿许可证延续、扩界等事宜,必要时,实施停产(建)整顿,停止火工品、煤炭准运凭证和电力供应。
(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切实担负起被兼并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企业管理,加大安全投入,加快淘汰落后技术装备,采用安全可靠、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进一步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和企业安全生产级别提升,进一步提高煤矿企业技术装备水平、采掘机械化水平,改善矿井安全生产条件。
(六)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按照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程序,坚持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保护煤矿企业职工、债权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矿区和谐稳定。
(七)加强督促检查。各产煤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产煤县(市、区)兼并重组煤矿关闭工作实行挂牌督办,制定挂牌督办方案,限时完成兼并重组和煤矿关闭工作任务。建立兼并重组工作报告和专项督查制度,各产煤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在每年6月25日和12月25日前将本地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半年工作进展情况上报省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煤管局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辽宁煤监局等部门每年开展1次兼并重组工作专项督查。
(八)完善相关政策。各产煤市要借鉴国内一些产煤地区的做法,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转产扶持、结构调整、就业培训、困难补助等经济政策和鼓励政策。关闭矿井所交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剩余采矿权价款等由相应征收部门核实确认后,按规定予以退还。
附件:省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