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3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市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备案管理规定公告如下:
一、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在奖励股权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出示以下资料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填报《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科技成果股权奖励个人情况表》(见附件1):
1.科技成果入股激励方案的批复文件;
2.依法登记的具有评估资格和科技成果评估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科技成果价值评估报告;
3.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凭证。
二、获奖人员股权发生变化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在个人股权变动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科技成果股权奖励个人情况变化表》(见附件2)。
在获奖人员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对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获奖人员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对其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零。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建立“一户一档”的电子台账,并根据获奖人员股权变动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同时,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部门的合作,利用现有的信息共享与交换、强化股权变更登记环节个人所得税管理等有效工作机制,加强日常征管。
四、在公告之日前已实施股权奖励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可在2012年12月31日前,按本公告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五、本公告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科技成果股权奖励个人情况表
2.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科技成果股权奖励个人情况变化表
3.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备案管理工作的公告》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