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及广德县、宿松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地方税费(指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等,下同)征管工作的衔接,防止地方税费流失,现将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地方税费征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除申请国家税务部门代开发票的以外,其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交的地方税费,仍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按规定征收。
二、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申请国家税务部门代开发票时应交纳的地方税费,地方税务部门可委托代征。委托代征具体事宜由当地地方税务部门和国家税务部门商定。
三、地方税务部门也可以采取派人入驻国税办税大厅联合办税的办法,由地方税务部门在国税办税大厅设立专门窗口,负责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地方税费的征收管理。
四、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缴纳的地方税费,是地方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各级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业务配合,密切协作,确保应收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