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有关税务机关为个人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2年12月1日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主管税务机关为个人代开发票时,不再直接征收个人所得税,而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所得时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财产租赁所得,不包括个人出租建筑物;财产转让所得,不包括个人转让建筑物。个人出租、转让建筑物取得的所得,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扣缴义务人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以支付的个人收入,减除个人在税务机关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防洪工程维护费后的余额为所得额,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在次月十五日内通过“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向主管地税局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