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 于2013年11月19日发布了最新版本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第九号《金融工具》的套期保值部分,有助于解决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处理实务中的许多困难,对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工具会计制度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作为IASB的成员国之一,我国应以此为借鉴,尽快优化金融衍生工具相关会计制度,使衍生品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得到真正发挥。近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公允价值计量准则规范了公允价值定义,明确了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并对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信息的披露做出了具体要求。尤其对规范衍生金融工具的计量和披露以及下一步在套期保值方面与国际接轨,具有重大影响。新的IFRS 9套期会计准则在以下八个方面进行了修正和完善。
第一,拓宽了先前的套期会计中对被套期项目(符合条件的风险)的认定,即非金融项目、衍生品、组合和净头寸、公允价值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投资都可被认定为被套期项目。
第二,拓宽了先前的套期会计中对套期项目的认定,即非衍生金融工具可被认定为套期项目。虽然在我国目前的实务工作中,非衍生金融工具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利得或损失的案例很少,但是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这种情况会持续增多。
例如,2012年7月31日,证监会81号令公布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并于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二条指出:“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如果某实体企业为了规避预期购买商品所面临的价格风险,投资于某期货投资基金,而该基金又投资于商品类的套期工具,那么就需要将该基金指定为套期工具。
第三,改变了对期权、远期合约以及外汇衍生品的套期会计处理方法,即将期权合约中未指定为套期工具的时间价值部分的变动、远期合约利息部分的变动以及外汇基差部分的变动,都作为不可避免的套期成本,按照成本法而非公允价值法进行计量,并以此在利得或损失之间进行确认。
而在原先的国际会计准则中,企业运用期权进行套期保值,应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分开,只就内在价值变动将期权指定为套期工具,而时间价值的公允价值变动部分要在利得或损失中确认。这一方面会给盈余带来较强的波动性,另一方面也不符合风险管理的理念。因为,风险管理理念中,通常将期权的时间价值部分视为套期保值的成本,即这是保护实体企业对抗价格不利变动的成本。远期合约和外汇衍生品也类似。
第四,删除了对于套期有效性的量化评价,原先的IAS 39要求只有当套期保值的实际抵消结果在80%~125%的范围内,才能运用套期会计。这就使得企业如果想用套期会计,就需要进行量化的有效性测试。然而,很多情况下的无效套保并不是由于企业故意错配或想借机混合投机交易导致的,而是由于市场无效、市场交易品种限制或交易期间不匹配造成的。
同时,取消了回顾性评价要求,即企业不用在中期报告或年度财务报告日来评价套期在以往的会计期间实际上是否高度有效。而原先的准则要求企业对每一单笔的购销交易在期末都要做预期性评价及回顾性评价,这给财务工作带来了繁重的压力。
第五,删除了套期会计处理中企业对“基数调整”的选择权。基数调整是指:当对一个预期交易进行套期,并随之确认一项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时,要将现金流量套期的累计资本公积调整至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同时,在购买资产或承担负债的确认承诺的公允价值套期中,该确定承诺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应当调整履行该确定承诺所取得的资产或承担的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根据原先的IAS 39,企业有权选择是否运用基数调整,既可以选择运用,也可以选择先保留资本公积中递延的利得或损失,然而在被套期项目对利得或损失产生实际影响时,再将相应部分转移至利得或损失中。新的IFRS 9中,删除了企业对基数调整的选择,即规定如果采用现金流套期会计的某项预期交易确认了一项非金融项目,那么企业就应该运用基数调整。
第六,允许套期关系变更后进行重新平衡,即如果套期关系发生变化,仍然允许某部分的套期关系存续,而不会强制全部的套期关系终止。同时,在套期关系被指定的会计期间内,在风险管理目标和套期策略不变的情况下,企业能够定期根据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内在经济关系的变动情况,重新调整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的套期数量,修正套期比例,确保套期比例持续满足运用套期会计的条件。
第七,禁止企业主动终止套期关系,即当一个企业选择使用套期会计时,只能当套期关系的风险管理目标发生变化或者套期终止或者不再符合套期会计时,企业才能终止套期会计。
第八,提高了披露要求。企业需要披露其风险管理战略,该战略是如何被用于管理风险的,以及一个企业的套期活动是如何影响其预期现金流量的总额、时间和不确定性的。
(责任编辑:洛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