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家经营仓储运输业务的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改造的过程中,对一处外购的自用房屋建筑物进行了重新评估,评估出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按各自评估价值分别入账,但在计算缴纳该物业房产税时仅以建筑物的价值作为计税依据,该企业这一做法被税务机关依法查处,补缴房产税、滞纳金和罚款合计约100万元。
企业的做法究竟错在哪里?让我们来分析一下。
根据会计处理原则,在外购房屋建筑物时,由于无法对建筑物价值和土地使用权价值进行合理分配,该企业就把两部分全部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在股改评估后,由于两部分价值可以进行合理分配,在会计处理上允许对两部分进行拆分,分别入账。
现在我们再来看看税法规定和会计处理的差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第三条规定,“对于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因此该企业在计算缴纳从值计征房产税的时候,必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为此,广州地税提醒广大纳税人,会计处理和税法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不论企业会计上如何处理,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都不允许通过评估等方式将土地价值剥离出来计算其计税依据。
作者:叶静 黄玉妹 宋颖 陆晓红
(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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