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化产业相关税收政策搜索

2014-03-27 10:39:22来源:中国会计网

石化产业是石油化工产业的简称,它囊括了很多生产部门,如炼油、乙烯、农药、化肥、橡胶助剂、合成材料行业等,行业经济总量占我国工业经济总量的20%,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石化产业资源资金技术密集,产业关联度高,经济总量大,对促进相关产业升级和拉动经济增长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汽车产业适用的增值税转型、企业兼并重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技术开发、节能环保等方面的税收政策(见税收政策支持汽车产业振兴),石化产业同样适用。

从2009年1月1日开始,我国实施了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将无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将含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8元提高到每升1.4元。将柴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将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将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进口石脑油恢复征收消费税,对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对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同时,从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不作为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对进口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缴纳的消费税予以返还。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进行了明确,对石化产业也会产生较大影响。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通知》规定,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等,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等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对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发布的《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将大型石化设备、大型煤化工成套设备列为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享受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即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这些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去年9月,财政部等部门发布《关于调整大型石化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调整大型煤化工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从2008年1月1日(以进口申报时间为准)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石化设备、大型煤化工设备而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自2008年9月15日起,对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进口通知列举的石化设备、煤化工设备,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责任编辑:宸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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