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黄琳报道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我省对困难小微企业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5月14日,省地税局发布了这一政策。
新出台的政策规定,对于纳税确有困难的辽宁小微企业,将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将持续至2015年12月31日。政策所针对的小微企业,是指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的小微企业。对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所得税汇算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且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也适用于这一政策。
申请困难减半征收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困难减半征收条件的纳税人,须在每年6月15日前就其上年度应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提出减免税申请。
县(市)区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各税务所(分局)负责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资料审查后报市局复核;复核后再由市局报省局审批。绥中、昌图县局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资料审查后,报省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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