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会计核算问题。
根据《会计法》第十条的规定,你公司必须对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资本、基金的增减;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以及其他需要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等经济业务内容进行会计核算。目前,你公司的做法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必须尽快予以纠正。
二、关于税务方面的问题,应分别按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来料加工免税业务的办理。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国税发[1994]031号)。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具”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之前,应按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出口企业填报的“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有关信息进行电子信息对审,审核无误后方能签署有关印章(国税发[1996]79号)。
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应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予以补税和处罚(国税发[1994]031号)。
(二)进料加工业务的办理。
1、进口加工业务备案。
出口企业(外贸出口企业和生产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必须先持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送主管其出口退税税务部门审核签章,税务部门须逐笔登记并将复印件留存备查。海关凭盖有主管出口退税税务部门印章的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方能办理进口料件“登记手册”(国税发[1994]031号)。
出口企业因故未能执行进料加工合同,需持原“登记手册”或海关证明到主管税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署监[1996]32号)。
2、“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请)表”的办理。
外贸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税(或海关保税监管)进口材料、零部件转售其他企业加工时,应先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签章后再将此申报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据此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按规定税率计算注明销售料件的税额,主管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对这部分销售料件的销售发票上所注明的应交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在退税额中抵扣(国税发(1994)031号)
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必须先持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送主管其出口退税税务部门审核签章,税务部门须逐笔登记并将复印件留存备查。海关凭盖有主管出口退税税务部门印章的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方能办理出口料件“登记手册”。生产企业对其进口料件应根据海关核准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签章后,再将此申请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准许其在计征加工成品的增值税时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退税率计算税额并予扣减(财税字[1997]14号、财税字[1998]116号)。
3、进口加工业务的电子化管理。
出口企业应按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的要求将进口料件逐笔录入计算机,以便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请)表的办理和退税机关对进料加工业务出口退税的审核。
退税部门应及时利用计算机录入“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请)表”,并与出口退税其他有关电子数据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方能出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请)表”(国税发[1996]79号)。
(责任编辑:洛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