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称“出口关税”或“输出税”。指出口国海关在本国货物或物品出口经过本国关境或国境时征收的一种关税。鸦片战争以前,中国各代政府对于对外出口贸易不太重视,出口货物多以怀柔为原则。1840年,清政府被迫开五口通商,出口税与进口税一样,税则制定丧失自主权,税率也是值百抽五。北洋政府时期,对本国物品用船输往国外或经海港输往国内其他地区的商货,一律征收出口税,税率从量征收5%。1929年国民政府收回关税自主权后,从1931年开始实行固定税则,出口税分为6类270目;从量部分税率为5%,从价部分除瓷器等25项值百抽五外,其余税率为7. 5%,外销土产品则免税出口。抗日战争时期规定,与军事有关的国产物资(如粮食、五金等)禁止出口。1940年,国民政府成立货运稽查处,加强出口货物管理,规定凡资敌物资、法币、金银等禁止出口;为争取外汇,对土货尽量免税出口。抗战结束后,随着海关收回,出口税制及政策基本上恢复战前状态。1946年8月,国民政府修订关税税则,规定凡出口货物之应鼓励者,一律免征或减征出口税。
(责任编辑:宸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