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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2-04-20 11:24:09来源:网络

    近日山东省济宁市一家精密机械生产企业的财务人员打电话咨询,该企业今年7月从德国融资租入一套设备,租赁期3年,期满后公司对设备拥有所有权。这种情况下,企业租入的设备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支付的租赁费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规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将设备、物件等租给中国境内企业使用,租赁期满后设备、物件所有权归中国境内企业(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非居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取租金,应以租赁费(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的价款)扣除设备、物件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贷款利息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中国境内企业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企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在税前扣除。


    因此,该企业融资租入的设备应以支付的租赁费,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的价款,扣除设备、物件价款后的余额,按照利息所得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由企业在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按计税基础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摊销数额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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