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对企业发生的部分项目的费用实行了限额扣除的规定,包括职工经费、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计算扣除这些费用。但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还规定,对超限额的职工教育经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虽然在发生当年不能税前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年度延续扣除。由此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实际上是允许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全额扣除,只是在扣除时间上作了相应的递延。
但是部分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往往忽略了往年超限额的职工教育经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只对当年限额内的职工教育经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进行了税前扣除,相当于自愿放弃了部分费用在税前扣除的权利,这必然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因此,企业在汇算清缴时,不能忽略往年超限额的职工教育经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果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少于限额扣除的标准,就可以在限额内对往年发生的这些费用进行扣除,需要作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调减,从而可以减少缴纳企业所得税,为企业降低税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