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总局通知》)精神,现将我市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以下产品实行全市统一的扣除标准,请遵照执行。
一、其他乳制品(见附件1)。其他乳制品是指除《总局通知》所公布的全国统一扣除标准以外的液体乳及乳制品。
二、酒及酒精和相关产品(见附件2)。
三、啤酒(见附件3)。
四、植物油及相关产品(见附件4)。
各单位应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发[2012]100号)要求,做好扣除标准的公告和对纳税人的告知工作。
附件:
1.全市统一的其他乳制品扣除标准
2.全市统一的酒及酒精和相关产品扣除标准
3.全市统一的啤酒扣除标准
4.全市统一的植物油及相关产品扣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