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上市公司分立的涉税规划及处理分析

2012-12-24 14:57:53来源:网络

      2012年2月上市公司A股份有限公司分立为B公司和C公司。分立后,B公司和C承继及承接A公司的所有资产、负债、权益、业务和人员;A公司的股东成为B公司和C公司的股东;A公司终止上市并不经过清算程序办理注销手续。B公司和C公司的股票在获得批准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A公司的主要股东是D公司持股26.90%、E公司持股22.29%和F公司持股17.92%,其他公众持有占全部股本的32.89%。A公司在分立日在册的所有股东,其持有的每股A公司股份将转换为一股B公司的股份和一股C公司的股份。在此基础上,D公司将其持有的C公司的股份与E公司持有的B公司的股份互相无偿划转,上述股权划转是本次分立上市的一部分,将在分立后公司股票上市前完成。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规定,此次交易过程中涉及到的货物转移无需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的规定,本次交易属于新设分立,属于产权转让的范畴,涉及到的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的转移不征营业税。

  二、土地增值税的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048号)的第二条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时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基于此规定,A股份公司无需就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的转移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契税和印花税的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到2014年12月31日为止,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因此,B公司和C公司无需就其受让A股份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缴纳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 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该条的意思是指将原有企业的全部或部分产权转移到改制后的新企业所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其它的产权转移书据均应按规定贴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 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公司制改造包括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将债务留在原企业,而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评论
已有 0 条评论

全部评论

    沪ICP备1102267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