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 2012-12-21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纳税服务,促进本市中小企业健康有序发展,并配合好本市税收征管改革工作的逐步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市范围内部分纳税人实施申报制度改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实施申报制度改革:
(一)仅申报增值税或消费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二)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务登记开业满1年且上一年度实际缴纳营业税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
(三)税务登记开业满1年且上一年度实际缴纳营业税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营业税纳税人。
上述范围不包括实行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上一年度是指税款所属期为上一自然年度。
二、改革内容
(一)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的纳税期限调整为1个季度;
(二)符合上述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涉及出口业务的,实行出口货物劳务免税按季申报。
三、对象确定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名单由市局于每年1月征收期后从综合征管软件中抽取,经各分局确认后,由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对象确定后,年内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期限须调整为按月申报,其他情形1年内原则上不做调整。
四、纳税申报
实施申报制度改革的纳税人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上一季度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申报并结清应纳税款,纳税申报表可按季汇总填写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必须分月填写按季报送,采用网上电子申报的,无须报送纸质资料。
五、出口货物劳务免税申报
实施申报制度改革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应在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的次季度(即每年1月、4月、7月、10月),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和退税部门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六、发票管理
实施申报制度改革的纳税人购买发票的总数量标准可适当放宽,原则上不超过按月申报时购票量的3倍。但有欠税、3年内有发票违法或偷逃税收记录、税务机关认为风险较高等情况的除外。
使用税控收款机(器)的纳税人仍按现行相关政策执行,若发票购买数量调整,应配合主管税务机关做好相应工作。
七、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于2013年1月完成税款所属期为2012年12月的纳税申报后,可以于2013年4月办理2013年1季度的纳税申报或出口货物劳务免税申报。
本公告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