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2012-12-26 15:26:55来源:网络

  各市、自治州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扣除管理,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水平,保证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特制定《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操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反馈省局(所得税处)。

  附件:
  1.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汇总表
  2.跨省分支机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明细表
  3.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证据资料一览表
  4.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汇总表
  5.跨省分支机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明细表
  6.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证据资料一览表
  7.XXX公司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请报告参考模版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操作指南(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申报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质量和效率,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操作指南(试行)》。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必须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截止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按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形式。

  第一部分 清单申报

  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将各项损失分类汇总填写《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汇总表》(附件1)。对总机构或外省设在我省的二级分支机构在申报扣除时,还应填报《跨省分支机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明细表》(附件2)。资产损失有关会计核算资料、税前扣除证据等企业留存备查。

  一、下列资产损失,企业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二、资产损失应依据《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证据资料一览表》(附件3)所列证据材料确认。

  第二部分 专项申报
  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报送专项申请报告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汇总表》(附件4)。对总机构或外省设在我省的二级分支机构在申报扣除时,还应填报《跨省分支机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明细表》(附件5)。资产损失有关会计核算资料、税前扣除证据等企业留存备查。
  清单申报以外的资产损失,均属专项申报的范围。主要包括:货币资产损失、非货币资产损失、投资损失、其他资产损失。

  一、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等。

  (一)现金损失包括短缺损失、假币收缴损失、涉及现金的刑事犯罪的损失,应分别依据《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证据资料一览表》(附件6)(以下简称专项申报证据一览表、附件6)1-3类所列证据材料确认。
  (二)企业因金融机构清算而发生的存款类资产损失应依据《专项申报证据一览表、附件6》4类所列证据材料确认。
  (三)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分别依据《专项申报证据一览表、附件6》5-12类所列证据材料确认。

  二、非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企业非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等。

  (一)存货损失包括存货盘亏损失和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及存货被盗损失,应分别依据《专项申报证据一览表、附件6》14-16类所列证据材料确认。
  (二)固定资产损失包括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和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及固定资产被盗损失,应分别依据《专项申报证据一览表、附件6》17-19类所列证据材料确认。
  (三)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为其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应分别依据《专项申报证据一览表、附件6》20类所列证据材料确认。
  (四)工程物资发生损失,应分别依据《专项申报证据一览表、附件6》14-16类所列证据材料确认。
  (五)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包括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和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及对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应分别依据《专项申报证据一览表、附件6》21-23类所列证据材料确认。
  (六)企业由于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净值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可认定为资产损失,应依据《专项申报证据一览表、附件6》24类所列证据材料确认。
  (七)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应依据《专项申报证据一览表、附件6》25类所列证据材料确认。

  三、投资损失的确认。企业投资损失包括债权性投资损失(含金融企业贷款呆账损失)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其中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首先应严格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财金[2010]21号)规定进行核销,然后应分别依据《专项申报证据一览表、附件6》26-33类所列证据材料确认。

  (一)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应分别依据《专项申报证据一览表、附件6》5-13类所列证据材料确认。
  (二)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应依据《专项申报证据一览表、附件6》13类所列证据材料确认。

  四、其他资产损失的确认

  (一)企业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应依据《专项申报证据一览表、附件6》34类所列证据材料确认。
  (二)企业正常经营业务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现操作不当、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应依据《专项申报证据一览表、附件6》35类所列证据材料确认。
  (三)企业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年以上仍未追回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应依据《专项申报证据一览表、附件6》36类所列证据材料确认。
  (四)企业因政策性搬迁确已形成的搬迁损失,应依据《专项申报证据一览表、附件6》37类所列证据材料确认。
  (五)《公告》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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