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家新颁布的税收政策和涉税文件中(含2011年签发2012年发布的文件)涉及营业税的政策有24个,现归纳如下,供工作中参考:
一、征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号),明确: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即从2012年2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征收营业税,其中:
“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权利人转让勘探、开采、使用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
“在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所转让的自然资源使用权涉及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减免税优惠政策,共有22个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6号),明确:对因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向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各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公司向各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转移资产应缴纳的营业税予以免征。对2011年12月8日本通知到达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允许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或营业税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9号),明确: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以及动漫企业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收入(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需要注意的是:本通知下发后,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第三条相关规定废止。
3、《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2011年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的通知》(文产发[2011]57号)公布2011年通过认定的北京联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等121户动漫企业名单,这些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的营业税优惠政策。
4、《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2012年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和重点动漫企业名单的通知》(文产发[2012]44号),公布了2012年通过认定的北京其欣然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110家动漫企业名单和北京妙音动漫艺术设计有限公司等16家重点动漫企业名单,这些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的营业税优惠政策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下发世界知识出版社等35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120号)明确世界知识出版社等35家中央所属文化企业已被认定为转制文化企业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起始期限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下发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3号)的规定执行。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所属小额贷款公司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3号),明确: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独资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5号)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派海员等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2]54号),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外派海员劳务及外派海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提供的标的物在境外的建设工程监理和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人员管理劳务免征营业税,其中:“外派海员劳务”是指境内单位派出属于本单位员工的海员,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的船舶驾驶和船舶管理等劳务;“对外劳务合作”是指境内单位与境外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和协助中国公民赴境外工作的活动。并且明确:在文件到达之日前已征收入库的应予免征的税款允许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0号),明确以下营业税征免项目,并且从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1)注册在平潭的航运企业从事平潭至台湾的两岸航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注册在平潭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平潭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注册在平潭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注册在平潭的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附件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4)注册在平潭的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按照现行试点物流企业营业税政策差额征收营业税。
并且明确: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本通知到达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额,以纳税人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纳税人向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提供服务赞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98号),明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华夏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水晶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普华永道咨询(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圣廷苑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南现代后勤服务有限公司、深圳亿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首脑美容美发艺术有限公司、芒果网有限公司等12家赞助企业及其关联机构向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组委会执行局提供服务形式赞助过程中发生的相关劳务,属于无偿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其中:“关联机构”和“服务形式赞助”是指文件中所述赞助企业与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组委会执行局签订的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赞助协议中明确的关联机构和赞助服务。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机构向第16届亚洲运动会提供服务赞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108号),明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机构向第16届亚运会组委会提供服务形式赞助过程中发生的相关劳务,属于无偿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文件中所称“关联机构”和“服务形式赞助”是指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与第16届亚运会组委会签订的广州2010年亚运会赞助协议中明确的关联机构和赞助服务。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八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4号)公布天运风电(北京)物流有限公司等397户企业为第八批试点物流企业,从2012年8月1日起,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1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明确: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且继续执行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政策。
13、《国务院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62号),明确:在“十二五”期间将进一步完善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结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逐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合理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税率结构和征收环节。研究扩大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征税范围,完善征税办法。
14、《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2]58号),明确:注册在前海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现代物流企业享受现行试点物流企业按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政策。
15、《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明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企业从事技术开发、转让及相关咨询、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可按规定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
1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2]141号),明确: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逐步解决服务业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并继续执行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政策。
17、《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明确:将完善并落实家政服务企业免征营业税政策,积极推进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完善流通业税制。
18、《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和取消免征资格名单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2]386号),明确:北京市农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179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对对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注册地在北京)、东北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在吉林)和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注册地在江苏)所属分公司,按照其分公司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取消中担投资信用担保公司等4家担保机构免税资格。上述被取消免税资格的担保机构自2012年1月1日起不再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19、《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物流领域的实施意见》(发改经贸[2012]1619号),明确:对符合条件的民营物流企业同等享受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政策。
20、《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2]91号)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和《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规定的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可以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2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高技[2012]2413号),明确:规划布局企业每两年认定一次,认定资格有效期为两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可进行申报认定:
(一)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总额超过(含)1.5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
(二)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低于1.5亿元人民币,在认定主管部门发布的支持领域内综合评分位居申报企业前五位;
(三)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超过(含)500万美元,且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超过(含)50%。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进行申报认定:
(一)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总额超过(含)1.5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
(二)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低于1.5亿元人民币,在认定主管部门发布的支持领域内综合评分位居申报企业前三位。
同时对申报应提供的材料、认定程序以及罚则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依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
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国税发[2012]53号),为便于各级税务机关全面贯彻落实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中涉及民间投资的优惠政策进行了系统梳理,汇总形成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纳税人可从中查找符合自己的优惠政策。
三、管理政策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天津天保租赁有限公司等企业为第八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通知》(商流通函[2011]1083号),明确:天津天保租赁有限公司等13家企业为第八批内资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