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3-01-08 13:33:25来源:网络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等文件规定,现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具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不适用核定征收办法的纳税人类型: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及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不得事先确定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在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任一年度为查账征收的,在开发产品完工结算年度不允许实行核定征收;
  (七)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实行核定征收的其他企业。

  三、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因未规范财务核算等原因不能查账征收而实行核定征收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本公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除外)。

  四、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所得税只适用一种征收方式。

  五、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方式进行核定征收。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1.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2.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3.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六、应税所得率确定

  (一)纳税人注册登记地在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的,应税所得率在以下幅度标准内确定:(见附件)
  (二)纳税人注册登记地在上述地区以外的,应税所得率在以下幅度标准内确定:(见附件)
  (三)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程序

  (一)申请
  上年度已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符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条件的,可以实行核定征收。纳税人应填写《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见附件1),在每年4月底前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核定
  纳税人经营多项行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按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三)公示
  拟认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必须进行公示。公示应在办税服务机构等公共场所进行,或者通过本地公共媒体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或应纳所得税额、核定征收的理由和原因、税务管理员(公示表见附件2)。
  (四)调整
  纳税人或其他人员对公示的核定应税所得率或企业所得税税额有异议的,应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反映。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应调整有异议的事项并再次进行公示。未提供合法、有效证据或经核实后情况不属实的,不作调整。
  (五)送达

  公示完毕后,主管税务机关将《税务事项通知书(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通知)》(附件3)送达纳税人执行。

  八、申报征收

  (一)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纳税人,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1.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2.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
  3.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纳税人,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1.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
  2.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3.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申报,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三)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应当自年度终了5个月内,汇算清缴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四)申报调整

  已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及以上的,应及时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九、当年已确定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账务核算健全,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由纳税人申请,填写《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表中征收意见填写为“查账征收”,经税务机关审核调整为查账征收。

  十、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2.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公示表
  3.税务事项通知书(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通知)
      附件下载:1357623421.zip

评论
已有 0 条评论

全部评论

    沪ICP备1102267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