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有关要求,自2013年1月1起,停止收取发票工本费,现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用票单位和个人向主管地税局申请领用发票时,可根据核准的用票数量直接领取发票,不再缴纳发票工本费。
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的公告》(地税公告2011年第20号)和《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征[2011]2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