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差额征税会计处理的通知(试行)

2012-07-04 17:09:57来源:网络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减轻企业的负担,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经济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2012 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粤人社发[ 2012 ] 69 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阶段性调整本市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从按照市政府《印发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2008]6号)规定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1.5%分别调整为0.25%、0.5%、0.75%.


二、阶段性调整本市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有效期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三、2013年l月至2013年6月缴费比例恢复到2012年6月各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今后仍按现行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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