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4日下午,我协会联同省广代表参与省财政厅财政部召开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座谈会。
我协会广泛征集会员单位的意见,由我协会秘书长金培武代表行业发表对营改增的几个问题。
广告行业对“营改增”反响强烈,我们收集部分企业反映的问题和意见,认识不一定正确和全面,提出来供领导参考。
广告业自改革开放以来发展很快。近几年,国家也比较重视。2007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列为须规范发展的商务服务业。2009年国务院制定《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列为重点发展的文化产业。2011年国家法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将“广告创意、广告策划、广告设计、广告制作”列为鼓励类商务服务业。今年4月国家工商总局提出推进广告战略实施。前两天,国家工商总局与省人民政府举行共同推进广东广告业发展战略合作协议签署仪式。这反映国家以及有关部门对广告业是高度重视的,是要大力发展的。
广告业主体是广告公司,报社、电视台等媒介单位,属于新闻业,兼营广告发布业务。广告公司严格说是代理商,有的受广告主委托为其策划、设计、制作广告(有的也涉及投放),有的受媒体委托代理销售媒体的时间和版面。广告公司的收入来源主要两方面:服务费和代理费。服务费是策划、咨询、创意、设计、制作以及线下活动等收费。代理费有两大类,一类是代理媒介购买,另一类是代理物料购买,如代办印刷。广告业竞争性非常强,有的多元化经营,也有销售商品(如广告礼品)业务。
对于营改增,行业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问题。
1.营改增后,广告业一般纳税人从原来营业税的纳税率5%调整为6%,增加一个点,增加税负。
2.纳税期限的问题。广告公司往往是先开发票给客户,客户走审批流程,需要较长时间,但是,现在一开发票,款项还没有收到,就要扣税,造成资金链断裂,对纳税额较大的企业是很大负担。先开发票后收款,这是广告业的生态环境决定的。
3.扣除项目不甚明确。有的反映,营改增后,发现可以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较少,常规租金、管理费、工程费、工资、固定资产投资费等主要成本,都不是冲减范围,平时水电、汽油款,有的不能提供专用发票。合法纳税的企业成本大增,经营难以为继。有的说办公用品可以抵消,有的又说不能充抵,无所适从。
4.转到国税后,开发票只能选择广告业,不能选择服务业,现在广告公司多种经营,有的纯粹是咨询、设计或销售礼品业务,所以希望可以开具服务业发票。这牵涉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问题。因为创意设计策划等业务,主要是脑力劳动,如果销售额全额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基数增大,总额将会大大增大。
5.明确哪些经营项目从原来的地税转到国税,哪些保留地税。如设计、策划、制作、活动执行合成一个合同,开地税发票还是国税发票?
6.希望编制完整的营改增操作手册,简明操作说明。
(二)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是个大问题,长期困扰行业。
现在税务部门收缴文化事业建设费依据的是1997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其中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这项规定明显与国务院的规定相抵触。国务院在1996年、2000年和2006年三次发文,一致明确法定缴费人:“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涉及娱乐业条文从略)。实际上,国务院2000年和2006年的文件已经否定1997年的部门规章。而且,2006年财政部和中宣部联合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也明确改变了1997年《暂行办法》的缴费范围,与国务院行政法规保持一致。因此,广告行业认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有以下问题值得商榷:
第一,“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不等同于广告业,也不是广告业的主体。显然,《暂行办法》混淆了概念。上述两类单位是广告发布单位,广告活动的最后环节。
第二,从法律效力上来讲,国务院的“规定”是行政法规,而国务院部门的“办法”是规章;显然,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而且,新法优于旧法。因此,税务部门依然对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置之不顾,不能说是依法行政。
第三,由广告业(或包括娱乐业)承担文化事业建设费,也不甚合理。上面说过,从国家产业政策来说,广告业属于文化产业,需要重点发展,加大扶持力度,可是,现在却是反其道而行之,加大缴费力度,限制行业发展。现在有些公司大而化小,开了许多小公司,不利于行业做大做强。不是放水养鱼,而是竭泽而渔。
第四,广告活动从策划、创意、设计、制作到发布,每个环节,每家公司都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甚至画一幅广告画的个体户都要缴费,不仅扩大收费,而且重复收费。这些经营活动没有丝毫负外部效应(如污染环境),也没有暴利,具有缴费的理由。
第五,公共收费应该体现“谁受益谁负担、多受益多负担”的原则。义务与权利对应。广告业从来只有缴费的义务,却没有获得缴费人的权利。要我们缴费,也不征询行业意见,也不说明缘由,也不知道缴费如何使用,也从来没有享受过缴费人的待遇。比如,交响乐团、芭蕾舞团的表演,也没有赠票看过。如果文化事业是公共物品的话,需要加大资金投入,应该增加税种,不应由广告业等两个行业承担;而且,对于行业来说,缴费比率过大,实在难以承受。这是对广告业不公平的的歧视性、限制性收费。
我们希望,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走上法制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