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结账应注意的财税问题

2013-01-14 14:30:37来源:网络

  一、 财产损失

  (一)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须关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第13号)几个“关键点”:

  1、分清程序是前提。企业财产损失按申报扣除程序分为自行申报和经审批扣除两种,对于正常损失,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一律不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可以自行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对于非正常损失,则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正常损失包括正常转让、报废、清理等;

  非正常损失包括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因人为管理责任毁损、被盗造成损失,政策因素造成损失等。

  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主要有以下八种情况

  (1)因自然灾害、战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

  (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3)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

  (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5)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

  (6)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

  (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8)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

  2、把握时间是关键。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时间紧迫。当年损失应该在当年申报扣除,对于以前年度损失或跨年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增,

  3、出示证据是保证。企业的财产损失必须客观真实,并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真实性,否则税务机关审核过不了关,最终只能“哑巴吃黄连”。这就要求企业在发生财产损失之后要保存、收集和取得有效的证据。

  (二)、存货损失的财税处理

  存货在因销售、变卖、正常损耗发生的正常损失,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一律不再需要审批,企业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即可;而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非正常存货损失,仅指“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的存货损失。

  会计处理:1、对于正常的存货损失,会计处理等同于税法,在本年利润中直接扣除;2、对于存货的非正常损失,会计上分两种情况在本年利润中直接扣除:(1)自然灾害损失,在扣除保险公司等赔偿后记入“营业外支出”;(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扣除有关责任人员赔偿后记入“管理费用”

  例、立仁公司系一般纳税人,2007年8月因仓库保管员王某放松责任心,导致仓库原材料被盗,经盘查,材料账面价值为50000元(其中含分摊的运费4650元),以上材料进项税税率为17%.

  被盗材料进项税额转出=(50000-4650)×17% 4650÷(1-7%)×7%=8059.50(元)

  会计分录: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58059.50
  贷:原材料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059.50

  2007年12月20日经董事会研究决定,由王某赔偿2万元。

  借:管理费用 38059.50
  其他应收款——王某20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58059.50

  以上损失是人为因素造成的,属于非正常损失,需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在税前扣除,否则,应作纳税调增。

  (三)固定资产损失的财税处理

  财务处理:

  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除盘亏固定资产先将固定资产净值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固定资产损益” 科目外,其余的报废、毁损等减少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一律先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2、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区别情况处理:属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属于正常的处理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3、按规定转销盘亏的固定资产时,借记“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盈亏”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

  4、属于人为原因的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5、企业会计准则将以上财产损失最终都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作为会计利润的抵减项。

  例、立仁公司2007年5月份将九成新小轿车转让,固定资产账面原值30万元,已提折旧0.5万,转让价30.5万。

  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295000
  累计折旧 5000
  贷:固定资产 300000

  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 305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93269.24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1730.76(30.5÷(1 4%)×4%)

  注:对于企业销售动产的处理,根据财税[2002]29号文以及2005年初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等固定资产,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交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1730.77
  贷:营业外收入 5865.38
  银行存款 5865.38

  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借: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 1730.76
  贷:固定资产清理 1730.76

  税务处理:以上清理属于正常损失,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在当年自行申报税前扣除。

  二、关注减免税资格的审核和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1、报批类减免税: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纳税人符合报批类减免税条件的,最迟在2月底前应提出申请,逾期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必须取得税务机关同意批复,否则不得享受减免税。

  2、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3、汇算清缴时应提供的资料。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减免的所得税的账务处理,会计处理因情况而定

  直接减免

  直接减免就是在企业所得税征收入库之前即给与减免,企业无需实际缴纳税款。在此情况下,企业仍然需要计算应纳所得税,待税务机关审批之后再确认减免税。

  企业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时,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科目;税务机关确认减免税时,借记“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科目。

  即征即退与先征后退

  即征即退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为企业当场办理退税手续。先征后退是指企业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所得税后税务机关再按照规定程序为企业办理减免。

  企业在计算应纳所得税的时候,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费用”科目;缴纳税款时,借记“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确认减免税收到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所得税费用”科目。

  有指定用途的退税

  有些情况下,企业所得税退税款有其指定的用途,企业并不能全额获得退税款。其常见情形如下。

  1、所得税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形成专门的国家资本。收到退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实收资本-国家资本金”科目。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7年7月发布“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的规定,企业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实际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取得当期的利润总额,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所以,以上先征后返的所得税可能形成永久性差异。《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将政府补助收入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先征后返”的所得税款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在收到款项当年可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如果属于(财税[2007]80号)规定的免税项目,则将作为永久性差异,需做纳税调减。

  三、关于亏损弥补

  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一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连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是冲抵免税项目后的余额。此外,因纳税调整项目(弥补亏损、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境外收益、技术转让收益、治理三废收益、股息收入、国库券利息收入、国家补贴收入及其他项目)引起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负数,不作年度亏损,不能用企业下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

  我国现行税法虽然允许企业亏损向后递延弥补五年,旧准则关于所得税处理规定中对可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在亏损弥补当期不确认所得税利益。既不进行任何会计处理。而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应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该部分亏损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一般称之为当期确认法即后转抵减所得税的利益在亏损当年确认。使用该方法企业应当对五年内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否能在以后经营期内的应税利润充分转回作出判断.如果不能全部转回,企业就不应确认,或者说企业未来能转回多少,本期才可确认多少,这也是谨慎性的表现。

  例、立仁公司在2008年至2011年间每年应税所得额分别为:-100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适用税率始终为25%,假设无其他暂时性差异。

  首先,经过判断,未来5年内企业有足够的利润弥补该亏损。则2008年可以全部确认100万元的亏损,会计处理如下:

  2008年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5万元
  贷:所得税费用 25万元

  2009年

  借:所得税费用 5万元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5万元

  2010年

  借:所得税费用 10万元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0万元

  2011年

  借:所得税费用 15万元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5万元

  延伸分析:假设企业在2008年亏损100万元,经预测在未来五年内应税利润只能弥补80万元,则2008年的会计处理: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0万元
  贷:所得税费用 20万元

  另外,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


  四、对上年度错误科目的调账处理

  1、涉及损益类科目的,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特别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规定,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进行账务处理。例如,在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补缴和退回的所得税都属于报告年度的所得税费用,由于该所得税费用在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或以前就已存在,日后得到证实的事项,另外对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

  因此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补缴或退回的所得税,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借记或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贷记或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并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2、对于不影响上年损益的错账,可直接调整相关科目。

  3、对于上一年度错账且不影响上一年度损益,但与本年度核算和税收有关的,可以根据上一年度的错漏金额影响本年度税项情况,相应调整本年度有关的账项。

  4、不能直接按审查出的错误金额调整损益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分摊。在实际工作中,最常见的是“按比例分摊法”,分摊率=审查出的错误金额/(期末材料结存成本 期末在产品结存成本 期末产成品结存成本 期末产品成本结存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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