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文化、广电、体育、文物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以下简称《规则》),财政部会同文化部、广电总局、体育总局、文物局和人口计生委等五部门修订印发了《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财教[2012]503号)、《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财教[2012]504号)、《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财教[2012]505号)、《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财教[2012]506号)和《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财教[2012]507号,以下简称五个行业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近日,财政部教科文司有关负责人就五个行业制度修订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修订五个行业制度的基本原则?
答:根据《规则》和文化、广电、体育、文物、计划生育等五个行业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修订工作中主要坚持以下几点原则:
(一)保持原制度框架。实践证明,97年颁布的五个行业制度框架基本可行,不必做太大改动。
(二)与《规则》保持一致。各行业财务制度修订严格按照《规则》确定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基本内容和基本体例进行修订,通用的规范性文字表述按照《规则》内容进行修改。
(三)体现行业特点。坚持把近年来行业发展和财政财务管理改革的有关情况体现到制度中,体现行业特色,突出各自特点,并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突出公益属性。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有关精神,突出体现行业事业单位公益属性的性质,对事业单位收入管理、对外投资和开展经营活动等都进行了严格规定。
问:与原制度相比,五个行业制度主要作了哪些修订?
答:为适应社会事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按照财政改革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结合行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特点,本次修订对五个行业制度各项内容重新进行了梳理,凡是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符合新时期行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要求的,予以保留;反之,予以修改或补充。
(一)调整了制度的适用范围。随着文化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一些地方的事业单位已经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开,实行管办分离,为此,五个行业财务制度修订稿均将财务制度的适用范围由“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修改为“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如《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第二条由原“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各级各类文化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修改为“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文化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第二条由原“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各级各类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修改为“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二)完善了财务管理体制。考虑五个行业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在单位管理和决策等方面的作用均比较薄弱,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务部门地位,防范财务风险,促进民主理财、科学理财,在五个行业制度中都强化了财务部门设置、财务人员任职要求和财务部门主要职能和重要作用等,如五个制度都在“总则”中增加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备从业资格的财务会计人员。”《广播影视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还增加了“省级以上(含副省级)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总会计师;规模较大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按照《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设置并履行职责。”
(三)规范了事业收入分类。根据五个行业事业单位的业务特点和实际情况,调整了事业收入的分类和概念,其中:《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中规定事业收入包括广告收入、收视费收入、节目销售收入、合作合拍收入、节目制作和播放收入、节目传输收入、技术服务收入、其他事业收入等;《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中规定事业收入包括演出收入、文化场馆服务收入、技术服务收入、培训收入、复印复制收入、门票收入、外借人员劳务收入、其他事业收入等;《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中将事业收入分为:门票收入、展览收入、讲解导览收入、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收入、文物保护工程收入、文物鉴定审核收入、文物调拨交换出借补偿收入、其他事业收入等;《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将事业收入分为体育竞赛收入、体育公共设施服务收入、体育技术服务收入、体育衍生业务收入、其他体育事业收入等;《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将事业收入分为技术服务收入、病残儿鉴定收入、培训收入、宣传品制作收入、其他事业收入等。同时对各项事业收入的内容进行了重新归类。
(四)强化了经济核算。为满足部分行业事业单位的管理需要,促进其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结合,根据《规则》,提出了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经济核算,具备条件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等有关要求。
(五)加强了资产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是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参考《规则》对资产的分类、固定资产的定义、分类和单位价值标准、对外投资、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等规定对五个制度进行了修改。此外,对一些资产的分类也进行了适当的调整,比如:考虑广播影视节目是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最主要的业务体现,是供受众观赏的一种“商品”,犹如计算机软件制造商制作和销售的软件、出版社印刷和销售的图书,具有独特的管理要求和核算方式,其在管理和使用上不同于其他行业的事业单位,不宜作为无形资产管理,为进一步体现广播电视行业特点,结合当前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将“广播影视节目”列入“存货”管理,《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在“资产管理”中增加了“文物藏品”的相关内容,《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中进一步强化了接受捐赠和赞助消耗性物资的管理。
(六)健全了财务分析指标体系。结合各行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提高文化行业事业单位财务分析能力和水平,增加了部分财务指标和业务指标,删除了个别不能充分反映行业财务和业务情况的指标。
问:下一步工作安排?
答:接下来的首要任务是做好五个行业制度的培训和解释工作。财政部将会同文化部、广电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文物局、人口计生委等五部门启动新制度的培训工作,并指导各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培训。同时利用我部及五部门门户网站,做好新制度解疑释惑工作,以加深有关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五个行业制度的认识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