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33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现将2013年我省地税部门按月征收的各项地方税(费)申报缴纳期限公告如下:(见附件) 以上及其他纳税期限,如有临时调整将另行通知。对以上纳税期限,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将在征管业务系统中统一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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