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现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管辖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报送范围
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本公告所称纳税人是指《征管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除外。具体规定包括: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和年报。
(二)增值税查账征收小规模纳税人、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年报,不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月报。
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年报。
二、报送种类
(一)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年报报送种类: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情况表。
(二)小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年报报送种类: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具体种类按照其所适用的会计规定执行。
(三)纳税人所适用的会计规定需要编报财务会计报表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的,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年报纸质资料于下年度规定时间内一并报送。
三、报送方式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年报实行网上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年报纸质资料和除月报、年报外的其他财务会计报表纸质资料,应按年统一整体装订后,在下一年度规定的时间内统一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存档。具体规定如下:
(一)月报、年报报送方式
按规定需要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年报的纳税人,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www.szgs.gov.cn)——办税服务厅”中“财务会计报表申报”栏目,报送财务报表月报、年报规定报表的电子数据。
凡报送数据符合要求的,系统提示纳税人报送成功,并提供电子回执凭证打印功能,由纳税人进行打印,作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税务机关的凭证;凡不符合要求的,系统提示报送不成功,纳税人应当及时检查纠正,重新报送。
凡系统提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成功的,纳税人如需要进一步修改和作废财务会计报表数据的,应向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前台提交数据正确的财务会计报表纸质资料,由办税服务厅前台负责受理、审核、录入系统和对应修改资料的归档。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年报的修改、作废实行“全市通”,即:纳税人可在全市范围内任一国税办税服务厅办理财务会计报表的修改、作废业务。
(二)月报、年报纸质资料和其他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方式
1.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年报纸质资料,纳税人应按年统一装订后,在下一年度规定的时间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存档。
2.纳税人所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报财务会计报表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的,不实行网上报送。纳税人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年报纸质资料按年统一装订,在下一年度规定时间内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四、报送期限
(一)财务会计报表月报需按月报送,报送期限为月度终了后15日内;
(二)财务会计报表年报需按年报送,报送期限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
(三)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年报纸质资料和其他财务会计报表资料需按年报送,报送时间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
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年报的报送时间,如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通知》(深国税发〔2008〕24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通告》(深国税告〔2008〕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