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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业务中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通观

2013-01-24 14:37:00来源:网络

      为增进纳税人对国税业务中税务行政处罚事项的了解,笔者对现行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所涉及到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了归纳梳理,并按照纳税人到国税部门办理涉税事项的先后为序,来阐释其在办理国税业务中可能会触及到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希望能够对广大纳税人有所帮助。

  作为纳税人,首先应知道自己为什么要去国税部门办理相关事务,接受国税部门的税收征收管理和服务。换句话说,就是哪些纳税人应到国税部门办理有关涉税事项并接受国税部门的税收征收管理和服务呢?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销售货物、批发零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应到其生产经营所在地的主管国税部门办理相关涉税事项。其次,纳税人还应知道到国税部门需办理哪些具体事项。同样,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在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以后就需到当地的主管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报告其全部的银行账号,设置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并报送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根据业务需要使用发票,按照国税部门认定的需缴纳的税种(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办理纳税申报,按规定期限缴纳应纳税款,接受国税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检查。

  接下来,我们就详细介绍纳税人在办理上述涉税事项时可能会发生的违法行为和因之而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处罚标准和处罚依据。

  一、与办理税务登记有关的六种情形

  (一)、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是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设立、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因之会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是罚款;处罚标准是可以处二千元以下,如果情节严重则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十四、十五条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十九、二十八、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应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如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如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需终止纳税义务的,要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先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如发生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被撤销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是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办理设立税务登记,逾期仍不办理;因之会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是罚款和吊销其营业执照;处罚标准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三)、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是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因之会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是罚款;处罚标准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如情节严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如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四)、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是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因之会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是罚款;处罚标准是可以处二千元以下,如果情节严重则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五)、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是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因之会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是罚款;处罚标准是处二千元以下,如果情节严重则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处罚依据是《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六)、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是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因之会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是罚款;处罚标准是可以处二千元以下,如果情节严重则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银行账号,如发生变化,应当自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二、与设置保管账簿凭证有关的四种情形

  (一)、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是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因之会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是罚款;处罚标准是可以处二千元以下,如果情节严重则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二十七、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其中总账、日记账应采用订本式),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应当保存十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是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因之会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是罚款;处罚标准是可以处二千元以下,如果情节严重则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如使用计算机记账应在使用之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是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因之会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是罚款;处罚标准是可以处二千元以下,如果情节严重则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

  (四)、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是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因之会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是罚款;处罚标准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如情节严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税务机关指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印制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不得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

  三、与使用发票有关的八种情形

  (一)、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是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因之会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是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处罚标准是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四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应持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及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财务印章(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其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没有财务印章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刻制的具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码、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如果纳税人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或者私售、倒买倒卖发票或者贩运、窝藏假发票或者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或者盗取(用)发票,则属于按规定领购发票。


  (二)、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是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因之会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是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处罚标准是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八、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开具发票,同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纳税人开具发票仅限于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具,如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应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此外,纳税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如其发生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情况,还应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当纳税人开具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需要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如发生销售折让,需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如果纳税人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内容不一致或者填写项目不齐全或者涂改发票或者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或者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或者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或者开具票物不符发票或者开具作废发票或者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或者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或者扩大专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或者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或者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则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

  (三)、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是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因之会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是罚款;处罚标准是可以处一万元以下;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四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且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如果纳税人取得的是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者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则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如果纳税人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或者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或者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或者自行填开发票入帐,则属于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

  (四)、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是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因之会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是罚款;处罚标准是可以处一万元以下;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五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如丢失发票,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如果纳税人丢失发票或者损(撕)毁发票或者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或者未按规定缴销发票或者印制发票的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用品的企业丢失发票或发票监制章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等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则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

  (五)、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是未按照规定接受检查;因之会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是罚款;处罚标准是可以处一万元以下;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的发票检查,接受其开具的发票换票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包括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等,在接到税务机关“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后,十五日内填写有关情况报回。如果纳税人拒绝检查或者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刁难、阻挠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或者拒绝接受《发票换票证》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拒绝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或者拒绝接受有关发票问题的询问,则属于未按规定接受检查。

  (六)、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是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因之会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是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处罚标准是没收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空白发票包括经税务机关监制的空白发票和伪造的假空白发票。

  (七)、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因之会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是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处罚标准是没收作案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倒买倒卖发票,包括倒买倒卖发票、发票防伪专用品和伪造的假发票。

  (八)、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是因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因之会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是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处罚标准是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四、与申报纳税有关的八种情形

  (一)、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是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因之会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是罚款;处罚标准是可以处二千元以下,如果情节严重则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无论有无应纳税款,也无论是否享受减免税待遇,都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具体来讲,缴纳增值税或消费税的纳税人,如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应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如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十五日为一个纳税期的,应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预缴税款,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不仅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还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报送下列资料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3、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5、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6、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是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或报送的报表不符合规定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因之会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是罚款;处罚标准是可以处二千元以下,如果情节严重则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说明:根据《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或报送的报表不符合规定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三)、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是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或拒绝提供财务会计报表;因之会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是罚款;处罚标准是可以处一万元以下,如果情节严重则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
  说明:根据《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或拒绝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四)、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是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并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因之会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是罚款;处罚标准是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五)、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是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但未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因之会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是罚款;处罚标准是处五万元以下;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六)、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是不进行纳税申报并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因之会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是罚款;处罚标准是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七)、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是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并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因之会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是罚款;处罚标准是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八)、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是假申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因之会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是罚款;处罚标准是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五、与缴纳税款有关的五种情形

  (一)、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是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因之会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是罚款;处罚标准是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二)、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是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因之会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是罚款;处罚标准是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三)、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是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其欠缴的税款;因之会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是罚款;处罚标准是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四)、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是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因之会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是罚款;处罚标准是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五)、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是为他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其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因之会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是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处罚标准是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六、与税务检查有关的二种情形

  (一)、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是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因之会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是罚款;处罚标准是可以处一万元以下,如情节严重则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
  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二)、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是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因之会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是罚款;处罚标准是可以处一万元以下,如情节严重则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
  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具有1、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2、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3、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4、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有该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而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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