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湖北省试点纳税人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是指所属期为2011年度或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期间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营业额。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二、除本公告第一条外,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三、试点实施前,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一)纳税人申请
从事混业经营的纳税人,应在2012年10月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从事单一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在2012年11月1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混业经营,是指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二)税务机关审批
对从事混业经营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在2012年10月31日前批量审批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从事单一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在2012年11月1日至15日批量审批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四、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五、本公告的执行期限截止2012年11月30日(含)。2012年12月1日以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22号令)和《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工作流程》(鄂国税函[2010]80号)执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