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融资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5号)第六条第一款废止。
二、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税前扣除问题
用工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在劳务派遣企业开具的发票中单独注明并单独归集的,准予和其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总额合并,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以下简称“三项费用”)扣除的基数。
劳务派遣企业不得以被派遣员工工资为基数,计算列支“三项费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劳务派遣业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6号)第四条第(三)项废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