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备案备查类减免税(企业所得税除外,以下同)办理的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需要备案备查的事项需要备案备查的事项,是指纳税人享受税收减免需要依法办理备案备查手续的减免税(企业所得税除外)事项。其中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查类减免税是指既不属于审批类,又不属于备案类的备查类减免税事项。需报备项目详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备案类减免税项目列表(第一批)》(附件1)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备查类减免税项目列表(第一批)》(附件2)。其它尚未纳入本公告减免税项目列表的备案备查项目暂时按照原来的报备方式办理。
二、办理程序纳税人享受备案备查减免税,自2013年2月1日起通过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备案备查类减免税网上申报系统”登记、提交备案备查减免税的相关资料和数据,并进行减免税申报,需提供的资料按照系统提示上传。
(一)登录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备案备查类减免税网上申报系统”。通过广州市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www.gzds.gov.cn),点击网页顶端“登陆网站”菜单,进入后在“市网登陆窗口”输入“纳税人编码”、“密码”和“验证码”后,即进入“备案备查类减免税网上申报系统”。
(二)明确是否同意网上办理减免税报备。首次进入“备案备查类减免税网上申报系统”的纳税人需确认是否同意采用网上备案的方式,如同意,需在阅读《网上报备申报减免税(企业所得税除外)协议书》后,点击“同意”后进入备案登记环节。
(三)办理减免税备案登记。每个备案备查类减免税项目都需办理一次备案登记。办理备案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请在“备案备查减免税登记”模块在线如实填写《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备案(备查)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其中办税员的联系手机号码需填报真实、准确,以便及时接收税务部门发送的反馈短信。填好《登记表》后,按提示要求上传相关附件(注:附件资料需加盖单位公章),然后提交。附件的格式可以是扫描件(注:扫描分辨率需在100dpi以上)、word、excel或压缩文件等,但单个附件最大不超过8M.备查类减免税事项不需要上传附件。具体操作详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备案备查类减免税申报系统操作手册》(附件3)。有关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需要重新填报《登记表》。
(四)办理减免税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减免税申报。报备减免税项目登记后(注:一个减免税项目由发生至结束只需登记一次,但可进行多次申报,直至该项目结束为止),纳税人当期有减免税申报的,请在“备案(备查)类减免税申报”模块在线填写《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备案(备查)类减免税费申报表》并提交。
(五)查询减免税报备登记结果。税务机关办结报备登记事项后将以短信方式通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可通过两种形式查询报备结果:一是公告送达查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报备登记后进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点击 “办税服务”的“综合查询”,进入综合查询页面点击“备案(备查)类减免税(企业所得税除外)申报受理情况公告”页面,按提示进行查询;二是通过邮箱查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报备登记后点击“备案备查类减免税网上申报系统”的“收件箱”,查询减免税报备的办理结果。如收到《补正资料通知书》,请按税务机关要求补充或重新填报。如有疑问,可与辖区税务机关或税收管理员联系。
三、法律责任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妥善保管有关备案事项的纸质资料,留待税务机关进行检查。
纳税人未按规定报送备案资料和申报减免数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或者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税务机关将根据有关问题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62、63、6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3条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略)
1.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备案类减免税项目列表(第一批)
2.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备查类减免税项目列表(第一批)
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备案备查类减免税申报系统操作手册
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备案备查类减免税网上报备的公告》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