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11、2012年度金融企业产权交易情况的通知

2013-02-06 14:18:12来源:网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金融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及时掌握金融企业非上市产权转让情况,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178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的通知》(财金〔2011〕118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汇总2011年度和2012年度金融企业在当地产权交易机构中转让的非上市产权交易情况,填报《( )年度金融企业非上市产权交易情况统计汇总表》(附件1),形成专题报告,于2013年2月28日前以书面形式(含电子版)报送财政部金融司。

  二、金融企业非上市产权交易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金融企业进入产权交易机构转让资产的总体情况,包括总量、类型、占比和结构、竞价率、是否存在异地金融企业产权转让或联合处置等情况。
  (二)产权交易机构确定的信息发布渠道和平台。
  (三)财政部门和产权交易机构在促进进场交易、提高竞价率、防止违规交易、加强日常监管等环节上采取的措施、面临的问题以及相关政策建议。
  (四)产权交易机构开展的金融资产交易创新,如金融企业非股权类不良资产转让、定向增发股权融资、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退出、搭建中小企业融资平台等业务。
  (五)产权交易机构通讯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三、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应加强对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监管工作,及时汇总分析2011年度和2012年度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情况,填写《( )年度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情况统计汇总表》(附件2),形成专题报告,于2013年2月28日前以书面形式(含电子版)报送财政部金融司。

  四、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情况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制定的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工作程序。
  (二)相关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案例中出现的问题和交易模式创新等情况总结。
  (三)加强国有金融资产转让管理的政策建议。

  五、产权交易机构要积极主动配合财政部门的信息采集工作,及时将有关材料报送主管财政部门。

  六、相关电子表格可在财政部金融司外网的“在线服务—资料下载”(http://jrs.mof.gov.cn/zaixianfuwu/ziliaoxiazai)中下载。

  联系人:钟睦琴、杜焱;
  联系电话:(010)68553570、(010)68551221;
  传真:(010)68553570;
  电子邮箱:zhongmuqin@mof.gov.cn、duyan@mof.gov.cn.

  附件:附件-产权转让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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