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税务认定为集团公司的请示》(汕国税发〔2012〕130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同意认定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木业”)为集团公司,其从全资控股子公司广州市宜华家具有限公司、汕头市宜华家具有限公司、饶平嘉润工艺木制品有限公司、梅州市汇胜木制品有限公司、汕头市恒康装饰制品有限公司收购出口的货物,如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二条第(一)款以及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视同自产货物条件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免抵退税。
请你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宜华木业外购出口货物的管理,做好与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国税部门的衔接,认真核实收购和出口业务的真实性,防范偷骗税违法行为的发生。此外,你局应密切跟踪宜华木业与上述控股子公司的股权变化情况,如控股权发生改变的,对其收购出口货物要及时按相应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