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3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规定,现将我省国税系统2013年申报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3年1月份各税种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8日;
〔二〕消费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8日;
〔三〕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8日;
〔四〕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8日。
二、2013年2月份各税种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2日;
〔二〕消费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2日;
〔三〕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2日;
〔四〕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2日。
三、2013年4月份各税种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8日;
〔二〕消费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8日;
〔三〕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8日;
〔四〕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8日。
四、2013年6月份各税种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20日;
〔二〕消费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20日;
〔三〕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20日;
〔四〕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20日。
五、2013年9月份各税种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16日;
〔二〕消费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16日;
〔三〕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16日;
〔四〕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16日。
六、2013年10月份各税种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4日;
〔二〕消费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4日;
〔三〕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4日;
〔四〕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4日。
七、2013年12月份各税种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2月16日;
〔二〕消费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2月16日;
〔三〕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2月16日;
〔四〕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2月16日。
八、2013年其它月份各税种的申报纳税期限不顺延,按照法定申报纳税期限执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