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保留和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2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4号令〕中公布的地税系统保留行政审批事项,为进一步规范地税部门行政审批行为,现将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见附件) 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1361341819.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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