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各基层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软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2011年1月1日以前成立的,在2011年1月1日以后按照原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不能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二、对于上述企业,目前已经办理了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取消其备案资格,并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2011年1月1日以后按照原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软件企业(截至2012年8月31日)见附件1、2(供参考)。
三、对于上述企业,尚未办理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再给予办理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手续。
四、国家税务总局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