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相关煤层气抽采利用企业:
根据《财政部关于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的实施意见》(财建〔2007〕114号)、《财政部关于组织申报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财办建〔2011〕35号)和《财政部关于预拨2011年煤层气(瓦斯)抽采利用补贴资金的通知》(财建〔2011〕753号)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各煤层气抽采利用企业管理,实施动态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建立煤层气抽采利用数据季度报表制度
各煤层气抽采利用企业在每季度结束后的8个工作日内,需将相关煤层气抽采利用数据(含本季度发生数和本年累计数)报送我办,具体报送的报表见附件1、附件2 。
二、实施非现场审核制度
根据财政部财办建〔2011〕35号文件的规定,各煤层气抽采利用企业应于3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煤层气抽采利用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所在地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核实,汇总后于3月底前报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于4月15日前送到我办。同时企业应于3月底前将煤层气抽采利用项目以下资料直接报送我办。具体包括:
(一)对外销售部分,提供所有的销售合同及发票复印件。对外免费供应部分,提供免费外供协议、终端用户计量系统和有效抄表凭证。
(二)自用部分,提供独立核算的说明材料。其中:用于非上网发电部分,需提供完备的用气抄表记录、发电量、发电机组额定功率和实际功率、总装机容量、机组数量、各机组年运行天数等技术参数;用于锅炉燃料部分,需提供抄表记录,锅炉数量、规格、参数,供热的数量、时间和人数等详细资料;用于化工原料部分,必须提供用气抄表记录、产品类型、技术路线、年产量及单位产品用气量等。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以上资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并对其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三、建立现场监督检查制度
根据各煤层气抽采利用企业上报的煤层气抽采利用数据季度报表,我办每年将不定时选择1-2户企业进行实地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煤层气抽采、输送单位及终端用户是否安装计量设备,是否建立从抽采、供应到使用的完整的计量体系,企业提供报表数据是否准确,申报上年度补贴时提供的各项资料是否真实等。企业应予以积极配合,并提供完整的计量体系结构图,包括计量设备的类型、规格、具体安装位置、现场图片等。
在以上对各煤层气抽采利用企业的监管中,如发现企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财政补贴资金,对企业已收到的财政补贴,我办将上报财政部建议扣回补贴资金,并取消其申请资格;对于尚未收到的财政补贴,我办将在其申报补贴资金中直接扣除;情节严重的,我办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七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