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精神,加快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积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财政部、商务部决定继续安排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专项资金,对2012年度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的相关业务予以资金支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2年资金支持的领域和重点
根据《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指南(试行)》(详见附件,以下简称《管理指南》)的适用范围,2012年资金支持的领域和重点如下:
(一)2012年重点支持“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的服务外包企业,以及列入商务部重点服务外包企业名录的企业。
(二)鼓励培训各类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人才的培训机构(含大专院校,以下统称培训机构)。
(三)支持示范城市相关公共服务平台设备购置、运营及维护。
(四)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
(五)支持和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二、申请资金支持的企业和培训机构需具备的条件
(一)服务外包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且如实填报《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中规定的报表;
2.近两年未因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受到处理处罚;
3.已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中长期提供服务外包业务合同,企业2011年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5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50%以上;
4.具有服务外包承接能力及服务外包市场开拓和项目管理人员,大学(含大专,下同)毕业及以上学历员工占员工总数70%以上。
(二)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的从业资格;
2.具有符合条件的场地、设施、专业教材和师资力量;
3.具有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定制培训的经验;
4.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5.所申报的培训项目原则上为非盈利培训;
6.上年度培训机构无虚报、瞒报等违规行为。
省级(含示范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述条件制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并报商务部备案,对培训机构进行规范化管理和指导,对符合规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备案。
三、支持的标准和支持方式
对2011年7月1日~2012年6月30日期间的服务外包业务予以支持:
(一)服务外包企业每新录用1名大学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含1年,下同)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每人不超过4500元的定额培训支持(定向用于上述人员的培训)。对被录用人员提前解除合同,并在原合同规定的1年期内,与其他服务外包企业或原企业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不再予以资金支持。
(二)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培训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学以上学历),通过服务外包业务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定额培训支持。
(三)给予示范城市500万元的定额支持,专项用于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公共培训服务平台所需设备购置、运营及维护费用。资金的使用须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实施,并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四)对服务外包企业取得的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O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认证(AAALAC)、优良实验室规范(GLP)、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认证(ITIL)、客户服务中心认证(COPC)、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认证(SWIFT)、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SO9001)、业务持续性管理标准(BS25999)等相关认证及认证的系列维护、升级给予支持,每个企业每年最多可申报3个认证项目,每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
四、资金的申请和拨付
发展资金的申请、拨付和跟踪问效,严格执行《管理指南》的有关规定。
请省级商务和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填写相关申请材料,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2012年8月10日前将申请材料报到商务部、财政部,超过申请期限不予受理。
各地在执行本通知规定和《管理指南》过程中,应认真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向财政部(企业司)、商务部(财务司、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司)反映。
财政部企业司举报电话68552809;电子邮箱czbqys@126.com
特此通知。
附件: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指南(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9]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0]69号),国家财政安排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为保证发展资金使用的科学、安全、有效,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服务外包是指机构将原本由内部完成的非核心业务剥离出来,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外包给外部专业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有偿服务。服务外包业务范围详见附件1.
本指南所指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是指境内企业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并从境外取得收入的服务外包业务。
第二章支持范围
第三条发展资金主要用于鼓励重点城市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高服务外包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优化从业人员结构。
第四条根据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需要,商务部会同财政部每年商定年度发展资金的支持领域和重点、支持额度、标准和方式。
第三章资金申请
第五条申请服务外包平台资金支持的重点城市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服务外包重点城市公共平台支持资金申请报告》,包括本城市和重点园区的外包产业发展概况,以及重点外包行业、企业基本情况和发展概况等;
(二)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本地区服务外包公共平台资金管理办法;
(三)服务外包平台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报告、验收报告和审计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服务外包平台资金的使用须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实施,并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培训机构,可向所在城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国际资质认证补助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际资质认证补助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开展服务外包情况,以及获得资质认证情况等;
(二)国际资质认证证书复印件;
(三)与相关国际认证评估顾问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复印件;
(四)缴纳认证费用凭证的复印件,包括认证费用发票和相对应的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
(五)包括认证内容的审计报告,或专门针对认证内容的审计报告;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申请人才培训补助的企业和培训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补助申请报告》,包括企业服务外包业务开展情况,以及《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补助申请表》(详见附件2);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三)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被录用(培训)人员身份证明,大学以上学历证明,以及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的复印件;
(五)服务外包业务额的凭证复印件;
(六)企业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的业务凭证复印件;
(七)包括培训内容的审计报告,或专门针对培训内容的审计报告;
(八)服务外包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九)“结汇转帐贷方凭证”和“涉外收入申报单”的复印件;以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须提交相关业务凭证复印件;
(十)培训机构颁发被培训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以及被培训人员缴费凭证的复印件;
(十一)每期项目的培训方案及课程安排;
(十二)出具为企业提供定制培训的材料,包括培训机构与企业签订的培训协议;
(十三)每期培训项目成本、收费标准等明细情况;
(十四)经省级(含示范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培训机构的证明。
(十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发展资金采取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请方式,并建立分级负责制,以保障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企业和培训机构应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 (www.fwwb.gov.cn)网站上向商务部和所在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同时填报申请材料。企业和培训机构应指派专人申请,并指派企业相关负责人核定签字后,方可网络传输上报。同时,将电子材料汇总后编制申报情况汇总表及明细表,编制索引(即将申请的材料与明细表对应编制索引),并将填报的纸质材料与电子材料核对一致,企业相关负责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报商务、财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省级以下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以下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指派专人受理申请单位的电子和纸质材料,进行对照审核,形成审核记录,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以电子和纸质两种方式上报省级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审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含计划单列市)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上传的电子材料与上报的纸质材料进行对照审定,形成审定记录,对最终通过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编制索引,编写审定情况总结,填写审定意见表,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商务部、财政部。
第十四条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省级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上报商务部和财政部的材料包括《年度服务外包企业录用人员汇总表》(详见附件3)、《年度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助汇总表》(详见附件4)、《年度服务外包企业国际认证资助汇总表》(详见附件5)、《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材料审定意见表》(详见附件6)等材料。
第十五条符合条件的企业的分支机构,由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公司向总公司所在地的商务和财政部门统一申请财政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财政部、商务部聘请中介机构对企业和培训机构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第十七条根据核查结果,商务部会同财政部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由财政部于年度内按照预算级次一次将支持资金拨付至各省级财政部门,由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规定拨付至企业和培训机构。
第四章跟踪问效
第十八条所有收到资金的企业和培训机构,均要在收到资金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入账时间、资金数额以及账务处理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向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反馈。各地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的审核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准确及时到位。对申请企业报送的资金拨付申请与反馈信息要按《档案法》的规定将有关纸质材料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第十九条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须建立重点城市、企业和培训机构的申报档案,并向商务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条发展资金拨付后的六个月内,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聘请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对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审计和绩效评估。
第二十一条审计和绩效评估报告除地方商务部门留存外,须报商务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重点城市的资金申请、审核情况将纳入服务外包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对虚报、欺骗、截留、挪用发展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除收回资金外,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由财政部、商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1.服务外包业务范围(略)
2.《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补助申请表》(略)
3.《 年度服务外包企业录用人员汇总表》(略)
4.《 年度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助汇总表》(略)
5.《 年度服务外包企业国际认证资助汇总表》(略)
6.《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材料审定意见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