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性兑付始终捅不破,会存在更大风险。”近日,长安国际信托总裁助理黄立军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刚性兑付超过了市场风险,长期是不可持续的。”
所谓信托业的“刚性兑付”,是近年来信托公司项目出现兑付风险时,信托公司往往以自有资金垫付投资人资金的本金或者本息的做法。但目前,信托业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信托公司自身产品合同中并没有规定要保证投资人的收益,也就是履行刚性兑付。然而,“刚性兑付”这四个字依然是悬在信托行业头上的一把利剑。
多位信托公司人士认为,刚性兑付在行业中是一个短期的方式,并不会长期存在。打破行业刚性兑付的神话,需要从信托产品信息披露、信托公司权责界定、投资人教育等多个方面着手。
隐性“刚性兑付”之痛
接近10%的平均年化收益率,信托产品投资者获取高收益却承受较小的投资风险,在“收益与风险对等”的投资法则下,信托产品“零风险”认识似乎是个怪胎。
2007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有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然而纵观近一两年来信托公司暴露的项目风险事件,最后的处理结果,很大一部分还是由信托公司“兜底”,通过自有资金垫付投资者本金甚至收益。
“这主要和信托产品的类型有很大关系,目前信托公司主要以融资类产品为主,这类产品被认为是固定收益类产品,让投资者承担本金损失的风险,可能投资者也不愿意。”一位信托行业分析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
最新发布的《2013中国信托业年度报告》(下称《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二季度末,融资类、投资类、事务管理类信托占信托资产总规模的比重分别为48.52%、32.94%、18.54%。融资类信托占比尽管较2010年时的59.01%,有大幅度的下降,但仍然是主流。
“潜在‘刚性兑付’对信托业进一步健康发展形成了一定的威胁。”《报告》认为,“刚性兑付”的威胁在于使得信托公司在开展个人投资者的集合信托项目时有了更多的顾虑。
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郭继平分析称,“刚性兑付”存在,首先是信托业特殊产品形态,由于涉及到众多的自然人;其次则是信托业本身处于起步发展阶段,每家信托公司还没有得到社会的认可和金融市场的检验,过去四五年也是存在隐性的“刚性兑付”。
《报告》调查数据显示,信托产品投资者中,仅有5.37%的受调查投资者发生过亏损,10.06%的投资者未能实现预期收益,意味着对于九成的投资者而言,信托产品具有“保本保收益”的特征。同时,仅有3.94%的投资者表示可以承受本金亏损超过10%,绝大多数的投资者投资信托时是厌恶风险的。
正是以上种种原因,给信托机构戴上了隐性“刚性兑付”的镣铐,无法真正打破。“谁都不愿意去冒这个风险。”上述信托业分析人士称,信托机构真正打破“刚性兑付”,可能带来的声誉风险会形成对机构的威胁。
多模式化解风险
“‘刚性兑付’短期也有有利的方面,大家对我们的信任增加了。但是长期看,它是不符合市场规律的,早晚有一天会打破‘刚性兑付’。”黄立军表示。
信托业如何真正打破隐形的“刚性兑付”,让投资者投资信托产品“买者自负”?郭继平表示,信托业可以从两个方面完善,隐性的“刚性兑付”有可能解决。
首先是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完备程度、充分程度、及时程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郭继平称,信托产品披露的信息是不是能够揭露其存在的利率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需要越来越透明化。
其次是信托机构职责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定。如果投资者投资的产品到期收益与预期收益出现差异,如何来界定这部分差异是由信托公司未尽职所致?目前,信托职责的内涵和外延界定并不清楚。
对于市场担忧,信托公司能否在打破“刚性兑付”之后,做到更高的风险控制以及风险处理。
“‘刚性兑付’首先信托公司自身加强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这就是信息披露能否充分,以及能不能尽责。”兴业国际信托总裁林静表示。
《报告》显示,信托公司在出现项目风险之后,也会有多种模式来化解风险:第一靠担保,信托计划一般会使用担保措施,即在项目公司之外附带母公司担保以及实际控制人的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第二找接盘人,信托公司一般选择由资产管理公司或银行购买信托受益权的形式接盘相关项目权益;第三处理抵押资产;第四利用其他信托公司的单一信托或集合信托接盘。
最后,在上述措施无效的时候,信托公司也有通过自有资金接盘的案例。不过这类方式,风险依然在信托公司,不过是将风险延迟暴露。
截至2013年6月末,信托行业资产管理规模达到9.45万亿元,其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规模是2.21万亿元。《报告》预计,如果根据银行业二季度末的不良率水平,以1%的不良率计算,信托行业潜在的不良基础资产规模不超过200亿元,目前信托业总净资产规模超过2000亿元,足以覆盖不良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