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应对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

2012-10-15 10:08:23来源:网络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6号),明确催化料、焦化料属于燃料油的征收范围,应当征收消费税,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

  对于催化料、焦化料为什么要征收消费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催化料、焦化料是石油炼化企业对原油在常减压生产工艺环节产生的产品,其特性属于重质燃料油,同类产品如腊油、渣油等就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2008]167号)中明确为燃料油的征收范围。因此,催化料、焦化料也应当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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