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公告

2012-10-15 13:26:08来源:网络

现将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政策公告如下:

  催化料、焦化料属于燃料油的征收范围,应当征收消费税。

  本公告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评论
已有 0 条评论

全部评论

    沪ICP备1102267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