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使用地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已填开地税发票(以下简称丢失发票方),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丢失发票方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其主管地税机关,并在地州级以上(含地州级)报纸上登报声明作废。声明的基本内容有:开具发票方名称、取得发票方名称、服务项目的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发票代码、发票号码。
二、丢失发票方主管地税机关收到载有作废声明的报纸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丢失发票方的行为进行处罚。
三、开具发票方丢失已填开发票的,主管地税机关向其出具《重新开具发票证明》。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留档备查(式样见附件)。
四、取得发票方丢失已填开发票的,应将载有作废声明的报纸及其主管地税机关处罚文书、罚款收据的原件和复印件提交开具发票方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开具发票方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留下报纸及处罚材料的复印件存档,向丢失发票方出具《重新开具发票证明》。
丢失发票方携带该证明到开具发票方重新开具发票,开具发票方除对丢失发票的开票信息有异议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不得以其它任何理由拒绝。
附件:重新开具发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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