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解决往来内地与港、澳间跨境工作个人双重征税问题,国家税总发布2012年16号公告,在港、澳受雇或在港、澳和内地双重受雇的港、澳税收居民执行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受雇所得条款设计的居民个人所得税按公告规定执行。市地税局强调,该公告仅适用在港澳地区任职、受雇的港澳地区税收居民或在内地和港澳地区同时任职受雇的港澳地区税收居民在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对非港澳税收居民以及仅在内地任职受雇的港澳税收居民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并不适用该公告规定内容。
跨期奖金计税方法有区分
16号公告对跨期奖金计税原则有了新变化,由原来的“劳务发生地划分所得”、“按照工作月份数确定纳税义务 ”变为对符合条件的港澳税收居民“先税后分”、“按实际停留天数划分”。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如何计算?
对港澳税收居民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9 号)的规定方法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出全部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额。根据港澳税收居民在境内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终了的任何十二个月中在内地停留连续或累计是否超过183 天,选择16 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适用公式计算应纳税个人所得税额。
例:A先生是一位在香港和境内兼职的香港税收居民, 2012年6月取得2011年度全年奖380000元,其中由境内公司支付200000元,境外公司支付180000元。其2011年度在内地实际停留时间为210天,A先生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答: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380000÷12=31666.67元适用税率25%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380000×25%-1005)×(210÷365)=54079.3元。
如果A先生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终了的任何十二个月中在内地停留连续或累计均不超过183天,其2011年度在内地实际停留时间为98天,则其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纳所得税为:
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380000÷12=31666.67元适用税率25%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380000×25%-1005)×(98÷365)×(200000÷380000)=13282.64元。
(二)其他名目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
港澳税收居民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如果该个人在我国境内具有纳税义务并且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满一个月,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港、澳税收居民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可将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但根据16 号公告,可以按实际停留天数进行划分计算(原规定不再按居住天数进行划分计算) 。
例:A先生是一位在香港和境内兼职的香港税收居民, 2012年6月取得工资薪金20000元,取得第二季度奖金50000元,其中6月份在境内工作时间21天,在境内实际停留时间18天,第一季度在境内实际停留时间为75天,假如其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终了的任何十二个月中在内地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A先生6月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答:A先生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可将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但根据16号公告,可以按实际停留天数进行划分计算。
A先生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20000-4800)×25%-1005〕×(18÷30)=1677元
A先生当期奖金应纳税额=(当期奖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当期境内工作天数÷当期公历天数)=〔50000×30%-2755〕×(75÷91)=10092元
A 先生6月应纳税额= 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额+ 当期奖金应纳税额=1677+10092=11769元
符合条件的港澳税收居民需备案
地税部门提醒,对于符合公告的港、澳税收居民,需提供相关资料进行备案。对于来内地从事受雇活动或提供劳务的香港特区个人,需自报居住情况、受雇或从事劳务情况,以及在香港特区所负的纳税义务,并将持有的身份证件、回乡证和派出公司、企业或香港特区政府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交税务机关查阅;另需提供境内外任职合同和境外单位派遣证明,境外单位最近月份支付工资明细表(包括奖金、津贴证明资料)或工资薪金收入证明,境外最近工资薪金收入纳税申报表等资料。
市地税局明确,该公告从2012年6月1日起实施。自2012 年6 月1 日起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以个人实际去的所得的时间为准,不以所得所属期为准。市地税局同时提醒,纳税人在申报纳税中若遇到问题,可拨打广州地税12366-2咨询。
以“境内实际停留天数”为计税依据
(一)超过183天,怎么算?
对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终了的任何十二个月内在内地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但不满1年的港、澳税收居民,其在境内任职、受雇期间取得的由境内、外企业或个人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内所得的部分应在内地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港、澳税收居民当期在境内实际停留天数作为标准划分境内、外收入。
应纳税额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期境内实际停留天数÷当期公历天数)
例:某香港个人A先生受派遣来内地从事受雇活动,其在境内停留时间超过了183天。A先生2012年6月份工资为80000元,其中30000元是境内公司支付,50000元是香港公司支付。其6月4日开始来穗工作至6月30日结束期间,均为周一来穗,周五回香港,周六、周日在香港休息。A先生6月份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答:A先生境内停留超过了183天,其6月份在境内实际停留天数为16天(周一和周五往返当日按半天计算)。
A先生6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当期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期境内实际停留天数÷当期公历天数)=〔(80000-4800)×35%-5505〕×(16÷30)=11101.33元
(二)不超过183天,如何计税?
对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终了的任何十二个月中在内地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的港、澳税收居民,其在境内任职、受雇期间取得所得,仅就由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部分在内地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期境内实际停留天数÷当期公历天数)
例:假如上例香港个人A先生在境内停留不超过183天。A先生2012年6月份工资为80000元,其中30000元是境内公司支付,50000元是香港公司支付。其6月4日开始来穗工作至6月30日结束期间,均为周一来穗,周五回香港,周六、周日在香港休息。A先生6月份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答:A先生受派来穗工作期间的任何十二个月中在内地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其在境内任职、受雇期间取得所得,仅就由境内企业或雇主个人支付或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部分在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其6月份在境内实际停留天数为16天(周一和周五往返当日按半天计算)。
A先生6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当期境内实际停留天数÷当期公历天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80000-4800)×35%-5505〕×(16÷30)×(30000÷80000)=4163元
(三)其他情况工资薪金所得
对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香港、澳门居民,无论其是否在境外兼任职务,仍然适用国税发〔2004〕97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公式,即:应纳税额=( 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 (当月境外支付工资÷ 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 (当月境外工作天数÷ 当月天数)]
对于在境内停留超过5年的港、澳税收居民,应采用以下公式: 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市地税强调,对港、澳税收居民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应按照半天计算境内实际停留天数。这一计算口径与国税函发[1995]125号文对“境内工作天数”的计算口径是一致的。境内实际停留天数的计算不考虑港、澳税收居民在内地的停留目的,只关注其在内地的实际停留时间。因此,即便港澳税收居民在内地停留仅仅是为了休闲娱乐,而非工作,也要将其计入境内实际停留天数。(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