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规定,现对天津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1年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于2012年10月31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或申请办理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手续。
二、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于2012年10月31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三、以上所称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第一条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2011年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本公告执行日期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2年11月30日止。
特此公告。天津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保证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的有效实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精神,针对天津市的实际情况,制订了《天津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对《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公告》的目的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第四条的规定,对我市试点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程序予以明确。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要求,针对我市具体情况,制订了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2011年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作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同时本公告对执行日期进行了规定,执行日期为: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2年11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