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及相关规定,为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在我省顺利实施,现将“营改增”试点有关发票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票种类
根据我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业务需要,普通发票在现有的基础上增加《广东省客运限额发票(1-20元)》、《广东省客运限额发票(21-100元)》2种版面的普通发票,适用于提供旅客运输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现有的基础上增加《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设票种后,我省国税部门管理的发票共有票种23种,具体发票种类如下: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种类目录(见附件)
二、“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票使用对照
试点纳税人按行业分类情况,参照《“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票使用对照表》选择适合本单位使用的发票。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票使用对照(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1350453331.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