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税局和厦门财税部门日前下发当地“营改增”相关文件。天津市国税局文件就营改增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作了明确,厦门市文件则就此次“营改增”的相关政策及征管问题作了解读。按照规定,厦门将于11月1日起开始“营改增”试点,天津将在12月1日开始“营改增”试点。
天津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保证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的有效实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精神,针对天津市的实际情况,制订了《天津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对《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公告》的目的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第四条的规定,对我市试点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程序予以明确。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要求,针对我市具体情况,制订了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2011年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作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同时本公告对执行日期进行了规定,执行日期为: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2年11月30日止。
相关法规:天津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天津市国税局公告2012年第5号)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确认工作为什么要分阶段进行?
从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纳税人需到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办理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确认手续。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确认工作已于9月4日开始,目前已有6000多户试点纳税人办理了确认手续。由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确认工作涉及经营行业界定、税务登记、税种登记、税库银三方协议签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增值税税控系统发行、发票核定、发票印制、发票发售等多项征管准备工作,涉及的办理环节多,时间紧,要求高,难度大,因此将确认工作分批进行。为确保11月1日按期实现新旧税制转换,此次确认工作10月12日截止受理;12月申报期如期将税款征收入库后(申报期12月17日结束),再受理确认。
二、为什么有的属营改增范围的纳税人没有接到税务机关要求办理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确认手续的通知?
由于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不是将营业税整个税目所涉及的行业都纳入试点,需从多个税目中筛选相关企业,因此筛选过程中可能遗漏部分企业,造成部分企业未接到税务机关要求办理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确认手续的通知。对纳税人造成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税务机关将对纳入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作进一步的筛选梳理。同时,也请未接到通知的纳税人对照此次营改增试点的范围先自行确认,对自行确认属试点范围的,请主动联系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界定属试点范围后将尽快予以办理相关确认手续。
三、纳税人应如何到国税机关办理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确认手续?
已接到厦门市国家税务局通知的纳税人,请到通知要求的国税机关办理;未接到通知的纳税人可到国税部门的任一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国税部门审核界定后,将通知纳税人办理相关确认手续。
四、纳入试点范围的企业在什么时间、怎么办理国税税务登记?
对于此次试点范围内的纳税人均不需重新办理国税局税务登记,但对原属地税单管的纳税人,应补充提交税务登记资料。
具体资料如下:
一、企业纳税人需填写《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3.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9.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10.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
(1)企业基本情况表
(2)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3)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11.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个体纳税人需填写《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
3.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
4.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五、纳入试点范围的企业如何申请国税局发票?
1、可申请的票种
相关纳税人可根据《营改增发票票种衔接对照表》(具体见公告第二部分“发票衔接安排”第6点)和地税局原核定的发票种类申请相应的国税发票票种。
2、申请数量
企业按地税部门原核定的发票种类对应申请相应的国税发票票种,数量参考地税部门原核定的该票种数量,可在该票种总数量基本一致的情况下,按经营需求分别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千元或万元版普通发票(万元版普通发票最低开票金额10000元)。
六、纳入试点范围的企业如何购买国税局发票?
营改增企业办理完票种核定业务后即可按核定票种数量到主管国税局领取发票领购薄并到主管国税局办税服务厅领购发票。领购时需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应材料。
1、领购增值税发票需提供材料
(1)《增值税发票申购单》
(2)经办人身份证件
(3)税控IC卡
2、领购普通发票需提供材料
(1)《厦门市国税局普通发票申购单》
(2)经办人身份证件
七、试点开始后,试点纳税人手中地税发票还能用吗?
试点纳税人自2012年11月1日起属于“营改增”业务范围的应开具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印有单位名称、套印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另行规定),不再开具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但对属于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2012年第2号公告第二部分“发票衔接安排”第3点“自印发票(含套印发票专用章的发票)过渡期安排”的纳税人,可继续使用。
八、试点纳税人购买发票什么时间可以购买国税发票?何时开具?
试点纳税人自2012年10月18日起可到厦门国税部门购买发票。自2012年11月1日起属于“营改增”业务范围的可开具国税发票。
九、开具软件有什么要求?如何取得该软件?
除定额票和手工发票外,普通发票和增值税发票均需使用相应软件开具。
对增值税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这两个系统由相关服务单位负责安装。
对通用机打发票(普通发票),需使用国税局免费提供的开票软件开具。该开票软件可从国税局互联网网站上下载,具体下载方法、使用手册等见问题7.
十、如何获取国税局通用机打发票开票软件?
具体步骤:
第一步:登陆国税局门户网站http://www.xm-n-tax.gov.cn/;
第二步:选择“办税服务”栏目的“软件下载”子栏目;
第三步:在“其他涉税软件”栏选择“普通发票开票系统”下载软件及安装说明等相关内容;
第三步:按说明安装软件;
第四步:按说明注册软件。
相关法规: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