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生产企业的安装业务税务筹划

2012-10-19 15:14:26来源:网络

目前中央空调生产企业的销售方式主要包括:

  1.空调生产企业在各地成立办事处,负责产品的销售及安装;

  2.空调生产企业在各地成立销售公司或授权当地代理商,负责产品的销售及安装;

  3.空调生产企业在各地成立办事处负责销售,授权当地代理商负责安装。

  筹划方案一:将混合销售行为统一缴纳增值税转化为“兼营”销售行为,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筹划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

  筹划要点:空调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增加空调安装项目,销售业务与安装业务分离,成为企业相对独立的经营行为。但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企业取得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销售合同单独注明工程安装价款。由企业销售并负责安装的中央空调,向客户同时提供销售发票和建安发票,销售收入根据销售发票缴纳增值税,安装收入根据建安发票单独核算,缴纳营业税。

  示例1:A空调生产企业年产10万套中央空调,销售额15亿元,进项税额1.5亿元,由公司销售给终端用户并负责安装,安装费收入2.2亿元(为便于计算,以下示例销售额均为含增值税销售金额;计算结果均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假定A企业经营范围增加空调安装业务,并取得建安资质。

  筹划前:应纳增值税=150 000/(1+17%)×17%-15 000=6 794.9(万元),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6 794.9×10%=679.5(万元),合计7 474.4万元。

  筹划后:应纳增值税=(150 000-22 000)/(1+17%)×17%-15 000=3 598.3(万元),应纳营业税=22 000×3%=660(万元),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 598.3+660)×10%=425.8(万元),合计4 684.1万元。

  筹划对比:税金减少(7 474.4-4 684.1)×(1-25%)=2 092.7(万元),税后净利增加2 092.7万元。

  从示例来看,企业的资金流向未发生变化,在未增加资金需求压力的同时有效降低了税赋。但是,该筹划方案仅适合于空调生产企业的自产自销,即空调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终端客户,并负责中央空调的安装。其他销售方式均无法采用该筹划方案,因为不管是成立空调销售公司还是代理商,均拿不到空调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出的自产证明,不能适用“自产货物”的规定。即使申请到相关资质,也仍然视为混合销售,统一征收增值税。

  那么,这种情况下,空调生产企业采用哪种方式降低税赋更为合理呢?成立一家新公司,负责安装业务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筹划方案二:将增值税与营业税业务完全分开,成立单独的安装公司,负责产品的安装业务。

  筹划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筹划要点:新成立的安装公司应申请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营业税纳税人资格,由生产企业授权,负责该品牌中央空调特定区域的安装业务。空调生产企业在销售产品时销售价格不含安装费用,即公司不负责产品的安装,由单独的安装公司负责安装。销售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协议,安装方与购买方签订安装工程协议,向客户开具发票时,不同发票由不同经营主体开具:销售发票由空调生产企业开具,缴纳增值税;建安发票由空调安装公司开具,缴纳营业税。

  示例2:B空调生产企业年产10万套中央空调,销售额15亿元,进项税额1.5亿元,由公司当地代理商负责销售及安装业务,安装费总收入2.2亿元,支付安装费用2亿元。假定B企业成立C安装有限公司,负责B企业国内市场中央空调的安装,C公司已取得建安资质,营业税纳税人。

  筹划前:B企业应纳增值税=150 000/(1+17%)×17%-15 000=6 794.9(万元),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6 794.9×10%=674.5(万元),合计7 474.4万元。

  筹划后:B企业应纳增值税=(150 000-22 000)/(1+17%)×17%-15 000=3 598.3(万元),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 598.3×10%=359.8(万元),合计3 958.1万元;C安装公司应纳营业税=(22 000-20 000)×3%=60(万元),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60×10%=6(万元),合计66万元。

  筹划对比:B企业税金减少(7 474.4-3 958.1)×(1-25%)=2 637.2(万元);税后净利增加2 637.2万元;C安装公司税金增加66×(1-25%)=49.5(万元),税后净利减少49.5万元;税金合计减少2 637.2-49.5=2 587.7(万元),税后净利合计增加2 587.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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