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规定,现对利用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管理的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免征消费税资格备案管理
(一)利用废弃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纯生物柴油的纳税人,可在办理增值税先征后退优惠政策备案的同时,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征消费税备案,并提供以下资料:
1.《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备案表》(见附件1);
2.利用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的工艺设计方案、工艺流程以及相关生产设备情况;
3.利用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的物料平衡图,标注每套生产装置的投入产出比例及年处理能力;
4.原料储罐、产成品储罐和产成品仓库的分布、用途及储存容量的相关资料;
5.利用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的生产装置的全部流量计的安装位置图和计量方法说明,以及原材料密度的测量和计算方法等;
6.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
7.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如在办理增值税先征后退优惠政策备案时已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了上述资料,可不再重复提交。
(二)主管国税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备案资料进行审查后,确认纳税人免征消费税资格。未经资格备案的纳税人,不得免征消费税。
主管国税机关在受理备案资料后的一个月内,应对纳税人备案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
(三)纳税人已备案的单位名称、产品类型、原材料类型、生产装置以及资质证件等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于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事项变更。
(四)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将资格备案信息(包括已备案、变更和注销)上报市州国家税务局,市州国家税务局应在每年的6月、12月底前汇总上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二、废弃动植物油原料的核算管理
纳税人购买废弃动植物油必须取得销售方开具或国税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核算凭证,填开的发票项目必须齐全、内容真实。纳税人对其使用的废弃动植物油以及其他原料应按类分别核算,设置废弃动植物油以及其他原料明细账。分别建立废弃动植物油购进、库存和使用台账,其主要内容包括日期、品名、数量、金额等。
纳税人应按月填制《废弃动植物油及其它原材料耗用情况表》(见附件2),并作为消费税申报表的附列资料一并报送。
三、对纯生物柴油产品质量达标的监管
生产纯生物柴油的纳税人必须取得四川省具有产品质量检测资质的检验机构(参见《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的附件)出具的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标准的检测报告。单一生产纯生物柴油的纳税人,每半年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检测报告;生产生物柴油的同时又生产其它油品的纳税人,按季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质量检测报告。
纳税人与主管国税机关在生物柴油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上发生争议的,纳税人应根据主管国税机关的要求对其产品进行抽检。检验样品由税务人员与企业财务人员、技术人员共同实地提取样品一式两份,经双方确认签封,其中一份交由已出具检测报告以外的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另一份由主管国税机关留存。检测报告由纳税人提供给主管国税机关。
四、免税条件审核与检查
主管国税机关应严格对纳税人是否符合免征消费税的条件进行审核。对单一生产纯生物柴油纳税人的免征条件每半年审核一次,对既生产纯生物柴油又生产其它成品油产品纳税人的免征条件每季审核一次。
审核的重点:一是审核相关数据和标准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如耗用的废弃动、植物油是否达标,计算数据来源是否正确;二是审核申报数据的逻辑性是否正确;三是审核免征消费税与增值税退税的情况是否相符。审核中,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的,要立即停止免征消费税的税收优惠,对已经免征的消费税要如数追缴入库。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主管国税机关应不定期的对纳税人收购、耗用废弃动植物油情况、享受免征消费税政策的执行情况开展评估或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本公告从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备案表(略)
2.废弃动植物油及其它原材料耗用情况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