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体现扶持三农政策,国家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一直实行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并规定农产品加工企业收购免税农产品可以自行开具收购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但在实际执行中,一些农产品加工企业由于法律观念不强,利用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违法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税务机关难以查实,税收执法风险大。为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为了做好上述三个行业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试点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通知》中一方面规定了全国统一的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扣除标准;另方面也授权各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公布全省统一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无法制定、公布全省统一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试点范围产品,授权省级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规定的核定程序分户审定扣除标准。同时,《通知》还明确授权省级税务机关确定试点纳税人申请核定扣除标准应当提供的申请资料范围和要求,以及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实行备案应当提供的备案资料范围和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5号)补充规定,对试点纳税人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授权省级税务机关确定进项税额分期转出的具体办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授权,省局分别就部分植物油全省统一的农产品单耗数量、其他试点范围产品实行分户核定的程序和方法、进项税额分期转出的具体办法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部分植物油全省统一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是如何核定的?
本公告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植物油,按照“投入产出法”,在全省统一了11种植物油产品的农产品单耗数量。其他植物油产品,没有核定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纳入分户核定的范围。这11种植物油产品,可分为菜油、棉油、茶油、桐油和大豆油五类。省局根据抽样调查了解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情况,结合各市州局调查上报的情况,按照《通知》规定的核定方法顺序,确定主要以毛油为对象核定农产品单耗数量。对试点纳税人以自产毛油连续加工精炼油销售的,应统一将生产销售的精炼油折算为自产毛油后再按本公告的扣除标准计算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这主要是由于植物油成品一般需要经过由植物油原料——毛油——精炼油等生产过程。在从毛油——精炼油的生产过程中,由于生产工艺及产品品种的不同,其植物油成品相当复杂,主管税务机关难以进行区分和计算。因此,采取以毛油为对象核定,相对而言更为容易。在从原料——毛油的生产过程中,由于原料质量的好坏、含油率的高低以及生产工艺的不同,都会直接影响毛油的出油率。因此,对毛菜油、毛茶油按照生产工艺不同,对毛棉油按照原料质量的不同分别进行了核定。
三、试点范围的其他产品,分户核定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程序是怎样的?
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已统一核定扣除标准以外的其他试点范围产品,根据《通知》规定,实行分户核定。其基本程序是:试点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市州局复核——省局审定——下达核定结果。试点纳税人申请核定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告,载明规定内容;分类填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申请表》,签字确认、加盖公章。主管税务机关收到试点纳税人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汇总上报市州局;市州局复审后汇总上报省局审定;省局审定后分市州局下达核定结果。核定结果由主管税务机关公告实施,同时制作《税务事项告知书》通知试点纳税人。
四、进项税额分期转出的具体办法主要涉及哪些内容?
按照《通知》规定,试点纳税人应当将2012年6月30日之前的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本公告明确了期初存货进项税额转出额的确认方法和程序;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额的处理顺序;对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明确了分期转出的管理要求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