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买卖金融商品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缴纳营业税。”这里的“同一会计年度末”,是要企业在12月份向税务局申报,还是在4月汇算清缴时申报?此外,文件规定“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此处所指的退税是营业税,其相关联的附加税是否能一起退回?
答: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缴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营业税税额,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法规退还。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五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这里的会计年度应根据《会计法》第十一条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如果会计年度末汇总计算应缴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营业税税额,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因结算退还营业税,可以退还已纳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相关附加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