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下发了一份针对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的新文件,其中进一步界定了省级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除了能参与本省(区、市)范围内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工作,其购入的不良资产应采取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处置,可以对外转让。这意味着省级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相同。
据悉,浙江省政府批设成立的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进入实质运作阶段。另外,包括江苏、安徽等地筹建的省级资产管理公司也在进行前期调研和业务筹备。据上海证券报此前报道,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曾有消息传出江苏省的地方版AMC将落户无锡。但目前来看,浙江省已抢先一步。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业务范围会严格遵照财政部联合银监会发布的《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政部6号文”)。
资料显示,2012年财政部联合银监会发文《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明确“各省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只可设立或授权一家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只能参与本省(区、市)范围内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工作,其购入的不良资产应采取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对外转让”。
工商资料显示,浙商资产成立于今年8月6日,注册资本10亿元,其主要业务是“参与省内金融企业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业务(凭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经营)”。
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公司的主要业务,目前主要从事银行不良资产转让。根据6号文,所谓“金融企业”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城市信用社及农村信用社。